发布时间:2020-07-22 19:20:50来源:金融虎
金融虎讯7月22日消息,据最高法官网综合,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方面,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同时要研究和制定针对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的司法应对举措,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主动性、预判性。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据介绍,《意见》以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公平交易、市场秩序、民生保障、服务开放、高效解纷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三十一条贯彻意见。《意见》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从依法支持和服务“放管服”改革,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审判工作,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加强“逃废债”清理惩戒机制建设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
在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方面: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针对媒体提问“民间借贷的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这个利率标准太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一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发布会上指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确实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个问题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金融市场化改革以及金融利率问题虽然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导,但是对于改革过程中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必须有所担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自己的事情。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个文件,强调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郑学林强调,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正在抓紧研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司法解释修订总的原则是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贯彻意见》对此均有所规定。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畴,为非典型担保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担保观念上的巨大进步。《贯彻意见》在服务企业融资方面明确指出要依法认定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这对于促进商事交易健康发展,扩大企业融资担保方式具有重要作用。相信《贯彻意见》的出台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服务企业融资、促进金融担保创新将发展重要的作用。
意见还明确,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穿透监管”要求,剔除当事人之间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正确认定多层嵌套金融交易合同下的真实交易关系。按照功能监管要求,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支持、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加强金融风险行政处置与司法审判的衔接,协助做好金融风险预警预防和化解工作。及时研究和制定针对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的司法应对举措,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主动性、预判性。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在加强“逃废债”清理惩戒机制建设方面。意见提到,健全清理拖欠企业债务长效机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依法适用拘留等强制措施,树立实质穿透执行理念,依法识别和精准打击规避、抗拒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助力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进政府部门诚信信息与法院信息共享机制,精准适用、严格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措施,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严厉制裁诉讼失信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此外,在加强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意见要求,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及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实践,依法保护数据收集、使用、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智力成果,完善数据保护法律制度,妥善审理与数据有关的各类纠纷案件,促进大数据与其他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深度融合,服务数据要素市场创新发展。贯彻落实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完善对自然人生物性、社会性数据等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障机制,把握好信息技术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平衡好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