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30 21:23:28来源:蓝海人力
案情简介
罗某自1994年进入证券公司处工作,2018年1月1日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罗某应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2016年3月21日罗某连续休病假,理由为抑郁症。2018年3月20日,证券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和快递两种方式向罗某发出医疗期满返岗通知书,通知罗某因为其医疗期已经达到二十四个月上限,于2018年3月21日届满,要求罗某于2018年3月22日办理返岗手续,罗某未能按时到岗,也未能提交病假。后证券公司以同样方式于2018年4月19日、4月23日、4月29日、5月2日和5月7日向罗某发出上岗通知书,要求罗某最晚于2018年5月10日返岗上班、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照公司制度以旷工处理。
罗某收到上述通知,拒绝返岗上班,也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没有提交后续病假单。2018年6月22日,公司向罗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罗某因自2018年5月11日起已经连续超过三天未到岗上班,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
罗某收到该通知后通过电子邮件于2018年6月25日回复称:不同意公司的解除决定,后提出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驳回罗某诉求,罗某不服遂向法院提出诉讼。
争议焦点
抑郁症员工医疗期满后拒绝上班,公司能否按旷工解除?
裁决分析
经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有二十四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届满后,公司多次通知罗某返岗上班、补办病假手续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罗某既不返岗上班也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未提交后续的病假证明。
裁判结果
单位根据规章制度,以罗某连续三天未到岗上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罗某受二十四个月医疗期。现罗某自2016年3月21日起连续休假,直至2018年3月21日医疗期已经届满。罗某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经过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医疗期的前提下,拒绝返岗上班并也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且拒绝配合公司办理病假延期手续不提交病假单。经公司多次通知,依旧不予理会。在此情况下,单位以罗某连续三天未到岗上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蓝海提示: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故如出现员工医疗期届满后仍需要申请病假休息的,应当及时与单位联系,提交相应病假证明以及鉴定机构出具的延长医疗期的证据材料。如员工医疗期满后无法延长,也无法复岗工作,则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