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26 21:22:20来源:HR家共享会
每位HR的职业生涯,都少不了要和“三期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打交道。
处理得好了,既可以讨得领导欢心,也可以让员工安心;处理得不好,两头都得罪,甚至还要给公司带来一份仲裁通知,增加负面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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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昨天,一家上海家具公司,就因为人力资源部的一封电子邮件迅速“火”了。
在这封邮件中,有两个重点:
1、公司要求正在休哺乳假的员工,每天完成1篇销售心得,每小时600字,错一个字罚50元、有重复的句子罚100元,晚交或漏交罚500元;
2、考虑到哺乳期视力不好,安排员工手写。
邮件曝光后,有网友表示确有其事,自己就是这家公司的员工:
看到这里,众多网友已经不淡定了:
随着众多媒体曝光+网友热议,该公司随后紧急通过微博发文回应:
针对近期该司人力资源部对员工布置的写“心得”的工作任务,该司将在进行完整的事件调查后,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反思及妥善处理。
这家上海的公司,能如此明目张胆的针对三期员工,不禁让人疑惑,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真的有研读过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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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分析下,文章开头那封邮件里都有哪些法律隐患。
“今年因新冠……公司还发你工资”
首先,员工产假期间如果领取的是生育津贴,那么津贴本身是由国家发放的,若员工工资因邮件里面的原因被克扣,员工是可以维权的。
其次,如果员工产假期间选择领取工资,那么按照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公司必须按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一个错别字罚款50元……迟交或漏交罚款500元”
这里我们HR需要明确的一点,企业对员工是没有罚款的权利的,但如果是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是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的,也就是企业有追偿权。
但是这里的追偿权,实现条件和实现的方法比较特殊。
在实现条件上:
①一定要是员工本人有过失,且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②劳动合同对此种情况应当有约定,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制度)中对此没有约定,则公司无权要求追偿。
公司要求员工进行赔偿,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在实现方法上:
①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是未来的工资,而不是过去的工资;
②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总的说来,就是公司没有权力私自对员工进行罚款,除非是因员工过错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可以扣除员工不超过20%的工资。
相关法律:
《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为了保护你,给你安排手写”
这个理由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甚至还带有一定惩罚性质。
结合以上3点,员工如果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在仲裁时也大概率会被仲裁庭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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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真的,HR在管理公司里的三期员工时,一定要熟读相关政策。要知道只要三期员工没有犯错,那么无论是社会舆论还是法院仲裁必然偏向该员工。
企业不要只为了眼前的利益,为了节约人力成本“优化”三期员工去试探法律红线,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给自己找更多的麻烦。
HR需要做的是按照依法管理三期员工,如果公司上层想要解雇这类员工那么HR就要拿出自己专业能力,解释潜在风险,给出合理方案(按照规定给经济赔偿)。
但是也有很多HR小伙伴称,公司一直按照法律规定去管理的三期员工,但就是遇到个别员工,以三期为挡箭牌,随意请假、偷懒,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针对经常请假或者直接请长假不来的员工,HR要去核实情况。如果确实是身体不适,有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那么就按照病假处理。
但如果员工只是想偷懒在家,提供假的医院证明,那么HR可以按照按旷工处理。
补充知识点:
如果要查询病假真伪,可以要求员工提供发票,用药清单等资料一起核实的,如果证实是真实的,病假还是要依法批准的。
旷工的话,一般公司都有旷工X天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在公示、通知员工之后,解除劳动合同。
对这一块不清楚的HR,可以参考:
提醒各位HR和企业主,三期员工的管理其实并不算难,只要依照法律制定好公司规章制度。
遇到不负责任甚至只打算在公司养胎的员工,沟通劝导无果后,HR就要保留好监控、打卡等证据,利用法律维护好公司应有的权益。
最后,HR还需要做好人才梯队建设,在为公司组建人才时,考虑不同年龄段、性别比例,千万不要让公司出现某一部门女员工集体休产假的情况。
看完总要
点一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