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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 员工托人打卡,属于违纪吗?可以开除吗?

发布时间:2020-09-01 21:21:35来源:蓝海人力

案情简介

王某丹2010年11月1日入职某家化电子商务公司,与某家化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16年10月31日。王某丹上下班实行电子考勤,考勤机悬挂于前台处。

2016年4月19日某家化电子商务公司向王某丹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该通知载明:“根据您2016年1月至3月的考勤记录,及对您出勤的实际调查,发现您在前述3个月内托人打卡30余次。……鉴于您屡次托人打卡,故记严重违纪。……鉴于您的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决定对您做辞退处理。……您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将于2016年4月19日解除……”。王某丹实际工作至该日。

2016年8月1日,王某丹至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家化电子商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8,528.20元。9月18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对王某丹的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王某丹不服遂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考勤统计报表显示:2016年1月至3月期间王某丹和某家化电子商务公司员工赵玉梅有30余次上下班考勤时间完全一致。考勤与监控视频比照,王某丹存在40余次考勤时间与实际上下班时间不符,实际情形为上班迟到、下班早退、旷工情况。王某丹对考勤统计表不认可,对监控视频虽不认可但并不申请司法鉴定。王某丹还认为其托人代打卡是因为处于哺乳期,需要到某家化电子商务公司隔壁家化股份公司医务室吸奶并在家化股份公司打卡,王某丹部门主管照顾王某丹安排人员为王某丹打卡。某家化电子商务公司对王某丹主张理由均不予认可。

一审审理中,某家化电子商务公司提供《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其中第六章1.4条载明授意或代人刷卡者,双方当天均作违纪处理。其中违纪行为处罚表载明托人签到、打卡或代人签到、打卡者及其他弄虚作假、不诚实行为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害的为一般违纪。第十二章3.4条载明员工在第一次违纪后,合同期内如再次违纪,不论违纪种类,将受到累计升级的处罚如下:一般违纪+一般违纪=较重违纪,一般违纪+较重违纪=严重违纪,较重违纪+一般违纪=严重违纪。3.3条载明员工如犯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辞退员工,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某家化电子商务公司还提供员工手册&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签收单,证明王某丹知晓上述规定,但王某丹主张所签收员工手册与上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没有关联性,且《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某家化电子商务公司的民主程序。

争议焦点

员工托人打卡,属于违纪吗?可以开除吗?

裁决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王某丹存在托人代打卡情况,且次数多达数十次。无论用人单位有无明确具体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用人单位上下班作息制度是劳动者有义务遵循的基本劳动纪律,况且王某丹在短短三个月内存在数十次的、持续的托人代打卡,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此情节不可谓不严重。如果某家化电子商务公司放任此行为,势必产生不良效应,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顺利进行。

再则,根据《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王某丹多达数十次托人代打卡亦可记为严重违纪。王某丹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某家化电子商务公司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至于王某丹辩解所签收员工手册非某家化电子商务公司当庭提供的版本,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王某丹此一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系某家化电子商务公司上级公司所制定,无需在某家化电子商务公司履行民主程序,某家化电子商务公司又尚未建立工会,且本案所涉条款并无不公不合理之处。王某丹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应通知某家化电子商务公司所在地区的工会,并无相应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

员工托人代打卡,是常见的员工违纪现象,本案例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例,说明上海地区法院对于严重托人代打卡、代考勤行为是否违纪有着清晰的认定。

另一方面,本案中家化公司的员工手册对于违纪行为的约定,尤其是“一般违纪+一般违纪=较重违纪,一般违纪+较重违纪=严重违纪,较重违纪+一般违纪=严重违纪”约定合理,合法,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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