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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思减刑案暴露的司法腐败

发布时间:2020-09-15 12:20:01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段相宇薛鹏报道9月13日,北京市纪委监委公布“郭文思减刑案”调查结果,北京监狱系统、检察院、法院等多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在郭文思违规减刑方面提供帮助受到严肃处分和问责,多人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今年3月14日,刑满释放人员郭文思在北京市一家超市内因拒戴口罩产生纠纷,将一名七旬老人殴打致死。此前,郭文思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9次减刑,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

孙小果、郭文思等多起案例显示,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涉“减假暂”司法腐败损害法律权威、破坏社会公平,必须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维护司法执法公平公正。

权钱交易下,命案犯9次违规减刑出狱

梳理发现,从郭文思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刑满释放的15年间,其共经历了9次减刑,平均每次减刑的间隔不到两年。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另外,也不能无限制地减刑。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刑期不能少于13年。

作为执行机关,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通报显示,郭文思在潮白监狱、清园监狱服刑期间,其父亲郭万普通过给予财物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他人请托监狱的主要领导及检察院、法院的相关人员,为郭文思快速减刑提供帮助。其中,多次给予时任潮白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的隋建军现金,隋建军在明知郭文思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下,6次主持监狱长办公会并签批报请减刑文件。对于时任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审判员程丽霞、时任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处副处长赵双月等人,隋建军也进行拉拢腐蚀。抱团腐败后,郭文思的违规减刑成为了现实。

减假暂权力如何行使,如何监督制约

在刑罚执行中,除了减刑外,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等也容易滋生腐败给司法公信造成了严重影响。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罪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刑法第八十一条进行了详细规定。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相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主体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涉及到提请、审理、裁定、执行等多个环节。

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既分工配合又相互制约,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同时,刑罚变更执行还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刑罚变更执行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存在廉政风险点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制度的适用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功能。但现实中,这些制度也被个别人利用,成为滋生权钱交易的温床。今年1月被通报开除党籍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张坚,其违纪违法行为就包括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执法活动,甚至违规帮助涉黑涉恶罪犯减刑假释。

而近日披露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罪犯王韵虹的保外就医案,正是暂予监外执行被钻空子的例子,罪犯家属通过向监狱有关工作人员送钱送物,把本没有达到死亡危险的疾病鉴定成达到有死亡危险的程度,从而骗取保外就医。

计分考核结果及相应表扬是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实践中,计分考核标准等主要是以罪犯劳动表现为重点,较难准确反映罪犯的教育改造情况。”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介绍。

司法实践中一些刑罚变更执行评判标准不明确,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比如,假释条件难以把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缺乏可量化、易操作的法律认定标准。”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说。

坚持问题导向,扎紧制度笼子

对包括违规违法刑罚执行在内的司法不公不廉问题,党纪国法始终坚持严查重处。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施加影响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最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刑事司法层面,刑法规定了一系列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其中就包括“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渎职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联系,但又有很大的区别。前者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可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能不是,但都是党员;后者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但是不一定具有党员身份。从行为表现来看,前者往往不是具体案件的办理者,而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影响力,对案件办理施加影响,一般表现为请托说情、私下会见、授意纵容等;后者的行为人往往直接参与案件的办理,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一般表现为伪造材料违法报请、违法裁定、违法批准等。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无论情节轻重,都要受到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对犯罪情节没有要求,只要实施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立足职能职责,维护刑罚变更执行公平公正

7月8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启动,要求集中整治包括“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在内的六大顽瘴痼疾,在整治中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职权。各地检察机关按照刑诉法有关规定,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工作沟通,突出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

司法部通过进一步严格办案程序,把好罪犯考核、评议审查、公示、提级审核及备案审查等各级关口。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司法部纪检监察组与司法部党组开展定期会商,针对郭文思案等暴露出监狱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强化监狱管理主体责任、推进监狱系统反腐败斗争等提出监督建议。综合派驻以来查处监狱警察9人,其中燕城监狱原副监狱长乔洪慧等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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