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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医疗机构中这些行为被严查,与定级、评审、考评挂钩!

发布时间:2020-09-19 13:20:14来源:华夏医界

记分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近日,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依据,纳入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医联体成员单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列入医联体考核指标,与牵头单位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内容整理如下:

1次记1分

(1)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或公开于明显;

(2)科室命名不规范或标识不规范;

(3)所聘医师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擅自外出会诊1人次;

(4)用非本医疗机构医疗文书或使用文书名称与该机构第一名称不相符;

(5)诊疗活动中不填写诊疗登记或填写不及时、不规范、不齐全;

(6)采取药物治疗时不开具处方(医嘱)、处方(医嘱)无医师签名、签名不规范或代替医师签名;

(7)未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

(8)未建立行风投诉举报制度,或未在医院显著位置设立举报箱,或未公开投诉部门和投诉方式;

(9)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患者投诉1人次,并经核查确有实质性过错的;

(10)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次记2分

(1)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与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

(2)未经行政部门核准擅自增挂1个医院或“中心”名称;

(3)超出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1项诊疗活动;

(4)使用1名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备案)的医师或护士从事诊疗活动;

(5)使用1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除外);

(6)使用1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类别、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7)使用1名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师、护士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8)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或使用1名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抗菌药物处方;

(9)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未按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或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该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1人次;

(10)使用1名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11)使用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12)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未按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或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或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1人次;

(13)所聘医师违反规定,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1人次;

(14)所聘医师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1人次;

(15)未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16)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

(17)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或医院感染事件,未按规定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18)医疗机构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19)医疗机构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20)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征得患者或近亲属书面同意,或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未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1人次;

(21)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未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1人次;

(22)未按规定封存、启封病历资料1人次;

(23)未按规定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实物进行封存、启封、保管1人次;

1次记4分

(1)聘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2)未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登记机关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或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

(4)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违规采购买、验收、入库、储存、调配、发放、使用、报残损、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5)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抗菌药物;

(6)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申请、储存、使用血液;

(7)未及时对传染病人进行登记、隔离、转运、报告;

(8)医务人员与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开单提成行为;

(9)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10)未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1次记6分

(1)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

(2)将医疗机构的科室或者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3)未经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

(4)未经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5)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6)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生医院感染事件;

(7)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拒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遣;

(8)抗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执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10)存在套收、串换、重复、分解、自立项目等不合理收费行为;

(11)违反有关规定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统方便利或充当医药营销人员代理人违规统方1人次;

(12)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或回扣1人次;

据统计,广东、湖北、海南、甘肃、贵州、山东、四川等地均已实行记分管理,但河南省本次出台的《办法》更加细化,明确了哪些行为不可为,以及处罚办法。各医师切勿要注意,勿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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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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