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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十多年来给第三者花了近百万,这钱我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0-10-21 19:20:35来源:CCTV今日说法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都说婚姻是避风港

我看它是“修罗场”

丈夫有了外遇

出手倒是大方

这些年给她花了近百万

我就想知道还能追回多少钱?

1

Q1

他包养第三者有十多年了,大概花了近百万,后来被我发现,我就把他的工资卡没收了,他没钱给第三者,那个女人也就和他断了联系。请问现在怎么才能要回他给第三者花出去的钱?

A1:

建议你向法院起诉,要求婚外第三者返还全部款项和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如银行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你丈夫花费了巨额财产包养第三者,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你的财产权益,也违背了《婚姻法》有关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和社会的公序良俗,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根据法律规定,你丈夫向婚外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对你丈夫赠与的财产,你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婚外第三者全部返还,你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包括利息在内的合法孳息。

2

Q2

离婚时将孩子的抚养权给了前夫,孩子跟着他生活了1年,在此期间我一直给孩子买生活用品、衣服、零食等。但前夫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不关心,导致孩子不愿意跟着他生活,一直到现在孩子都是跟着我,5年了,前夫没有付一分钱的抚养费。请问我应该怎样在不伤害孩子的情况下,要回这部分钱?

A2:

建议你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也可以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你与前夫离婚时,已经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明确。离婚后因小孩不愿意与其父生活,因此由你直接抚养小孩。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孩子由你抚养期间,男方没有支付抚养费,因此,你可以与男方就孩子抚养费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你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以子女名义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变更抚养关系,应证明需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及情形,比如对方未尽抚养义务、不具抚养能力、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等。同时,你可以居住、就学、生活模式较为稳定,从维持孩子的生活环境和情感关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以及小孩子的意愿为由,主张小孩继续随你共同生活。

3

Q3

结婚二十三年,育有两女,其中幼女3岁。孩子爷爷奶奶居住的房子是孩子奶奶名下的宅基地房,是2010年由我夫妻贷款20万和手中现金所建。如今我丈夫去世,我想收房租养育幼女,并解决丈夫生前的种种遗留问题,需走司法渠道。我手中无现金流,公婆报警让我离开,请问我该收房租吗?

A3:

你能否收取房租,需根据房屋归属进行具体判断。

关于你丈夫遗产继承问题。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你丈夫去世后,你公公婆婆、你和你的两个女儿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你丈夫遗产由你们五人继承。

关于房屋归属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法律对“户”及分户条件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共同生活户、共同登记户和单独生活户都可能认定为一户。如果你公公婆婆和你们家被认定为“一户”,你们对房产均享有份额;同时,你和你女儿有权要求继承部分你丈夫房产份额。对房产份额属于你们母女部分,你们可以要求收取房租。如你们不属于“一户”,由于宅基地登记在你婆婆名下,则房产属于你公公婆婆所有。你们出资建造房屋属于添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们添附财产归属,有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要求对你们夫妻出资建造的花费,通过折价方式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折价款属于你丈夫遗产部分,仍需按照继承方式进行办理。

4

Q4

父亲2004年去世后留有一栋四层小楼,立有遗嘱由五个子女均分房屋财产,但没有过户,直到今年我们才知道房产已经被侄子拿着父亲的赠与书过户到他名下了,并且做了质押贷款没有还,但是对于赠与书我们均不知情,过户材料上还有我父亲2007年的签名,涉嫌伪造,我们可以主张他赠与书无效吗?

A4:

如果赠与书或签名确系伪造,你们可以主张赠与书无效。

你父亲2004年去世时立有遗嘱,并对房屋等财产分割进行了明确,但房产在2007年过户到你侄子名下,且过户材料上有你父亲签名,应能认定签名系伪造的。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判定赠与书等材料系伪造,你们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书无效。

考虑到房产已经过户到你侄子名下,并进行了抵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建议你们妥善收集你侄子伪造签名过户的证据,向法院起诉。如果你们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可以凭法院司法文书向房产登记部门撤销侄子所办的房屋所有权证,申请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5

Q5

我所住的楼房共有六层,我是一层的住户,前面不到2米有一栋六层楼,西边有废弃锅炉房,离我西边采光窗户不到0.5米,离前面西南边角不到0.2米。废弃锅炉房的电线乱拉导致下水管道掉落无法安装,雨水顺着一楼墙体顺流而下,导致常年窗户无法打开,垃圾无法清理,家里阴暗潮湿,墙皮脱落,请问我该怎么办?

A5:

建议先向废弃锅炉房所有人商务局反映情况,要求进行整改。如果无法得到改善,可以向提起法院诉讼要求进行商务局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商务局的废弃锅炉房,由于距离你的房屋过近,明显影响相邻房屋通风、采光和日照,对你生活造成了影响,乱拉的电线还存在安全隐患。你可以向商务局反映,要求其尽快进行整改,消除有关安全隐患,排除妨害。

如果商务局拒绝整改,你作为具有相邻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害,并可以要求赔偿已经造成的损失。

感谢值班律师:

李琳(广东广州)

结婚只是一个里程碑

并不是终点站

婚姻路上仍需共同修行

编辑|谭敏(实习)

法务|郑俊宇

维护|黎意

主编|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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