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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不准离婚后仍分居,1年后再诉会判离

发布时间:2020-11-16 13:20:22来源:环球潮流时尚

虽然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但这并不是“应当”判决离婚的要件。而新婚姻法中明确,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提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扩宽了判决准予离婚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前告知重大疾病,充分尊重婚姻自主。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原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但在新婚姻法中,这一内容已经被删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得到了更好的尊重。实践中,在一方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如果法律禁止存在这一情形的人结婚,反而是限制了当事人的结婚自由。因此,新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情形作出修改,同时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过错方要赔偿

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原婚姻法没有进行规定。新婚姻法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依据这一新规,如果一方婚有重大疾病没有告知对方,对方可以到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而且同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隐匿病情的一方损害赔偿。因为患病的一方明知自己有病而故意隐瞒,欺骗了对方,违反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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