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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打卡学习—《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发布时间:2020-12-04 08:21:40来源:福建HR圈

做一个懂劳动合同法的HR

规避企业用人风险,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律师解析】:在劳动合同重新订立,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能否重新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新的工作,能否再设定一个试用期?按照法条的文意解释,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需要从四个层次进行理解:

第一个层次:同一个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的,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不能再约定试用期。这是最简单也最容易理解的层次。

第二个层次:同一个劳动者因种种原因从用人单位工作离职后,再次进入该用人单位工作时,无论该劳动者离开该用人单位一年还是十年甚至更久,该用人单位也不得再次与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这是实务工作中最容易违法的地方,也是最不容易理解和接受的地方。

第三个层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关联公司并与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个人观点认为也不得再次与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原因在于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员工德、能、勤、绩、健康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已判断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一个考察期限,而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关联公司工作时,实际上是企业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业绩已经有了了解和认识,不存在需要再次考察的必要,也就不应再约定试用期限。

第四个层次,最难的在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再次进行该用人单位的关联企业时,能否与该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此处不展开深入讨论。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律师解析】:除了这两种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况,很有一种情形也不得约定试用期,那就是非全日制用工。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律师解析】: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先和员工签订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是很愚蠢的,徒增加了一次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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