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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 企业撤销分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0-12-28 19:59:22来源:蓝海人力

案情简介

沃尔玛常德水星楼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常德分店)于2009年1月13日成立,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外资经营企业分支机构。2014年2月28日,沃尔玛常德分店决议撤销,向湖南省常德市总工会报告关于人员安置方案。2014年3月5日上午,沃尔玛常德分店与部分主管、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就安置方案进行沟通,在此会上,工会方表示需要沃尔玛常德分店出具书面谈判邀约函才视为双方正式开始协商,对此沃尔玛常德分店不予认可。会后,沃尔玛常德分店通知全体员工于3月5日上午10点参加沟通大会,但只有部分员工参加,沟通大会后沃尔玛常德分店将员工《安置通知》进行张贴。《安置通知》内容如下:沃尔玛常德分店将为员工提供以下转职机会,

一、全国各大卖场/惠选超市/山姆会员商店/配送中心营运部门的同级别岗位。申请这些职位无需经过面试甄选流程即可转职。

二、公司其他部门的同级别里缺职位。这些职位取决于前述部门的空缺情况。如您申请这些职位需通过面试甄选流程方可转职。如果您因个人、家庭等原因无法转职而选择离开公司,公司将支付您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方案如下: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公司还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员工如果在规定的考虑期限内作出回复,还额外支付相当于半个月标准工资的金额作为一次性签约奖励。

沃尔玛常德分店安置方案中确定的最后反馈意见时间为2014年3月19日17:30,同时提供两部电话供员工咨询。至3月19日,张铁玲未反馈意见。2014年3月24日,沃尔玛常德分店将反馈意见的时间期限延长至3月28日。

自3月5日至3月28日期间,沃尔玛常德分店与工会代表、全体员工就人员安置方案等问题进行多次沟通,等待员工反馈意见。2014年3月28日,沃尔玛作出决议:因经营不善,撤销沃尔玛常德分店分,并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同日,沃尔玛常德分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终止张铁玲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以短信、邮寄的方式告知,工资结算至3月28日。后沃尔玛常德分店将经济补偿、代通知金、工资、年假补偿等款项分别存入张铁玲银行工资卡帐户。张铁玲认为沃尔玛常德分店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于2014年4月2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沃尔玛常德分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及支付赔偿金。

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常劳人仲字49号仲裁裁决,驳回张铁玲等18人的仲裁请求。张铁玲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基于沃尔玛常德分店已于2014年6月5日注销的事实,认定张铁玲起诉时,沃尔玛常德分店不是适格主体,裁定驳回张铁玲的起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后张铁玲以沃尔玛常德分店的上级机构即沃尔玛为被申请人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10月13日,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争议经该会实体处理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张铁玲又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沃尔玛常德分店2014年3月28日终止劳动合同违法,沃尔玛支付沃尔玛常德分店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510.43元……

争议焦点

企业撤销分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审理经过

原审法院认为,沃尔玛常德分店作为沃尔玛的分支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其主体被注销,张铁玲不服仲裁裁决,应当以沃尔玛为被告,故本案沃尔玛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关于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关于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之规定,公司有权撤销其设立的分公司。

沃尔玛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撤销沃尔玛常德分店的决议,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虽然沃尔玛常德分店的工作人员在前期与工会和员工的沟通过程中用语不统一、不规范,使用了“停止营业”、“闭店”、“提前解散”等多个用词,造成了一些误解和矛盾,但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应当本着实施行为者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进行,无论前期用词如何,其真实意思的指向应当是沃尔玛常德分店被撤销不再进行经营活动这一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对此意思表示,张铁玲应当是明了的。

从客观事实上看,沃尔玛常德分店在3月19日全面停止了经营活动,对此事实,张铁玲亦是知晓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并没有强制性的程序要求。沃尔玛常德分店作为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法与张铁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张铁玲是在沃尔玛常德分店的监督、管理、指挥之下进行工作。沃尔玛常德分店以召开员工大会及张贴的方式将《安置通知》向全体员工告知,并开通两部热线电话供员工反馈意见,至2014年3月28日作出终止劳动合同时止,时间长达23天,在这期间,沃尔玛常德分店采取了挂号信、短信、电话、张贴公告等多种方式向张铁玲告知《安置通知》的内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义务。沃尔玛常德分店作为用人单位,在被上级公司撤销的情况下,据此作出终止张铁玲劳动合同的决定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裁判结果

张铁玲请求确认沃尔玛常德分店2014年3月28日终止张铁玲的劳动合同违法并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铁玲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企业分公司撤销,应当依法进行,提前准备安置方案,与员工充分协商,提前做好各项安置工作。在确保已经尽到充分的法定义务后,解除员工劳动关系。本案中沃尔玛的安置流程非常规范,可以为有类似需求企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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