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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打卡学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发布时间:2021-01-13 07:59:41来源:福建HR圈

做一个懂劳动合同法的HR

规避企业用人风险,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律师解析】:万变不离其宗,合同仍需履行。

基本思路: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主体内部有关事项的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2、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对于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地位没有实质性影响,因此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可能涉及工商注册登记事项的变化,应当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2、在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劳动合同可以不予变更,也可以根据单位的变动情况更新劳动合同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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