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13 07:59:41来源:福建HR圈
做一个懂劳动合同法的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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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律师解析】:万变不离其宗,合同仍需履行。
基本思路: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主体内部有关事项的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2、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对于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地位没有实质性影响,因此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可能涉及工商注册登记事项的变化,应当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2、在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劳动合同可以不予变更,也可以根据单位的变动情况更新劳动合同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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