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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打卡学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发布时间:2021-01-23 07:59:39来源:福建HR圈

做一个懂劳动合同法的HR

规避企业用人风险,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新篇章)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ems快递详情单),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另外,注意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再是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了。

基本思路: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的程序。

2、就试用期内和非试用期内劳动者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言,区别在于通知单位的时间不同。

注意事项: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绝对权利,无须用人单位批准,当事人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即可。当然,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劳动者若选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保留有关通知用人单位的证据。采取书面形式可以更大程序上避免后续争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接受或者签收书面通知,当事人可以用EMS快递等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第37次打开!同行,还是同行!同行,也是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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