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聚合站 科技 文章内容

计算机网络犯罪研究(五):DDoS攻击行为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29 14:58:31来源:一线刑辩

计算机网络犯罪研究(五):DDoS攻击行为的法律分析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

什么是DDoS攻击?

DDoS(DistributedDenialofService)攻击,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是指攻击者利用大量“僵尸主机”对单个或多个攻击目标发动大量的服务请求、耗尽目标主机资源或网络资源,从而使被攻击的主机不能为正常用户提供服务的一种网络攻击行为。

这样说可能有点抽象,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不知道各位看官有没有看过香港的一些黑帮片,这些片子里经常会出现一帮古惑仔到别人的饭店里捣乱的画面,一般是一群古惑仔赶走正常消费的客人,然后每人占据一张台子点一蝶花生吃半天,让饭店无法为其他有正常需求的食客服务。一个古惑仔这么做,叫DOS攻击,一群古惑仔这么做,叫DDoS攻击。

DDoS攻击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于《刑法》第286条,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种方式: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DDoS攻击行为虽然没有删除、修改、增加目标主机的系统功能,但是,攻击者通过在短时间内发送大量服务请求的方式占用网络资源,使得该目标系统无法提供正常的服务,以达到瘫痪网络以及系统的目的,本身就属于“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DDoS攻击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需达到危害后果严重的程度才能入罪

“危害后果”如何认定?

关于“危害后果”的具体认定,最高检发布的姚晓杰等11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例第69号)指出应采用“客观全面”的方式,具体来说,最高检认为“实践中,往往倾向于依据犯罪违法所得数额或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危害后果。但是在一些案件中,违法所得或经济损失并不能全面、准确反映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有的案件违法所得或者经济损失的数额并不大,但网络攻击行为导致受影响的用户数量特别大,有的导致用户满意度降低或用户流失,有的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对这类案件,如果仅根据违法所得或经济损失数额来评估危害后果,可能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因此,在办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发挥好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作用,及时引导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从扰乱公共秩序的角度,收集、固定能够证实受影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或用户数量、受影响或被攻击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累计时间、对被害企业造成的影响等证据,对危害后果作出客观、全面、准确认定,做到罪责相当、罚当其罪,使被告人受到应有惩处。”

“危害后果”何以达到“后果严重”的入罪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排版|团队助理小何

作者|黄佳博律师

黄佳博

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研究员

作者

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广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庞大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并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界率先将刑事辩护推向精准化、类罪化有效辩护,几十名各具特长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致力诈骗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等类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辩护。

广强律师事务所恭候您的光临,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 2021 ysjhz.com Inc.

站点统计| 举报| Archiver| 手机版| 小黑屋| 影视聚合站 ( 皖ICP备16004362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