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2-04 19:59:38来源:蓝海人力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2日徐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后徐某将两份劳动合同取回,未归还公司,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2020年6月3日徐某自提离职。
2020年4月22日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200元,仲裁委驳回了徐某的仲裁请求,徐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
辩论依据
徐某主张:其3月12日入职公司以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曾向人事索要个人档案材料,公司人事提供给徐某材料包括两份空白的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盖章,应视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公司抗辩:徐某与公司曾签订过劳动合同,徐某曾向公司人事人员讨要个人档案资料,并趁机将此合同拿走未归还。故公司已经与徐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裁判结果
公司主张的徐某自其人事人员处随意拿走空白格式劳动合同有违常理,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应视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发规定:公司应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200元。据此,法院支持了徐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分析本案:本案中,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因此被法院认定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公司未能举证其与徐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承担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蓝海提示:公司应当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上盖章或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捺印即可证明该劳动合同有效。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盖了公章就等于公司已承认这个合同。因此公司在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应当加盖公章,防止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