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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判了!这起高考作弊案,家长也获刑

发布时间:2021-02-22 17:58:46来源:高中学生家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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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组织高考作弊案作出终审判决,组织者、替考者、考生家长均获刑。

2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一份跨省组织高考作弊案终审判决书引发广泛关注。

▲判决书截图/中国裁判文书网

为了让孩子上大学,家长不惜跨省买房、迁户口、异地报名、重金找人替考,而这一切都是为了一个不法的目的:高考作弊。

01

考生户口迁移,多人合力作弊

2018年,山东菏泽两名中学生即将参加高考。两名母亲的同乡李某称,只要家长在西藏买房,并将户口迁往西藏,就能在西藏报名参加高考。为稳妥,她提出能找人替考,让学生上本科。

两名学生家长学历不高,一个是初中毕业,一个仅有小学文化。其中一名学生家长给了李某70万元,60万元用于买房、迁移户口等事,另外10万元用于办理替考。

经过一番操作之后,这两名学生转移了户口、办理了身份证,还拿到了在西藏参加高考的资格。

随后,李某将替考一事委托给了李某帅办理。李某帅联系上了正在深圳读研究生的刘某。他让刘某参加替考,并承诺考上“一本”给4万元,“二本”给3万元。

刘某同意后,又找来自己同学帮忙。最终,刘某及同学顺利完成替考。其中一名学生最终以489分的成绩被西安一所大学录取,另一名学生的高考成绩仅有321分,未被录取。

02

替考者被抓现行,家长、“枪手”、组织者均获刑

看到这套方法有效,李某便想到了自己学习成绩较差的外甥小陈,就和小陈母亲商议,将在山东菏泽上高中的小陈的户口迁往西藏。

在李某帅的帮助下,李某再次联系到了刘某,这次承诺考上“一本”给5万元。

没想到,2019年6月7日高考当天下午,刘某在考场被监考人员发现。于是,警方立案调查,涉案人员相继到案。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学生家长让他人代替自己的子女参加考试,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的考试制度,已触犯刑法,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予依法惩处。同时该考生学籍被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明确,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2月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李某、李某帅等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个月以及适用缓刑,分别并处30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罚金。

刘某等被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到4000元不等。

03

利用器材作弊,终难逃法律制裁

2019年5月14日,泰安市公安机关成功破获山东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张某组织考试作弊案。

张某收取每名考生辅导费用2万元后,从山东另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陈某某处购得橡皮式作弊器材,交给作弊考生使用。

5月12日,一考生在泰山学院考点作弊时被发现,公安机关随即介入调查,5月1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陈某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

考试公平是社会不容触碰的底线,是法律不能僭越的红线,谁如果胆敢触碰它、挑战它,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高考,

没有捷径可走,只能靠实力。

诚信考试,切勿心存侥幸!

努力冲刺,未来可期!

附:高考中违纪、作弊行为认定标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有违纪行为的考生,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对有作弊行为的考生,考生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或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如果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无论是否使用,只要带入考场,就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本次报名参加考试的所有成绩无效。

来源:央视新闻综合中国青年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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