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2-22 14:58:46来源:劳动法全集
“一个月有3次机会,迟到10分以内,不扣工资,超出3次一分钟一块钱“
“迟到一次罚款半天工资,迟到三次以上罚款全天工资“
“迟到一分钟,罚款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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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为了方便用工管理,会制定有罚款条件的考勤制度。更有搜狐这样“迟到一分钟,罚款500元”的“努力公司”。
但,企业罚款真的是合法的吗?
有些企业使用“罚款”的管理办法主要是依据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的规定。
第11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12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16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首先,《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并不适用于一般的民营企业。
其次,该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即《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所废止。
现在企业罚款合法吗?
依照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
企业能否对员工进行罚款是没有依据的。
罚款是一项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因此,罚款的主体必须是经过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而处罚的对象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罚的原因只能针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部分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进行处罚
2013年5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虽然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中暂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无权对员工实施经济罚款,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具有相当的参考意义。
经济处分不是罚款
在关于企业能否罚款的讨论中,有些人认为国家并没有明文禁止企业罚款,而是用“经济处分”替代了原本的“罚款”。
需要明确的是,“经济处分”不是“罚款”。
企业对员工的经济处分一般是指因员工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从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看,经济处分和企业罚款存在根本性的差异。
(1)经济处分本质是员工因为自身过错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而支付给企业的赔偿款。而企业罚款是企业管理员工过程中使用的处罚手段。
(2)经济处分以员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为必要条件,企业罚款并不以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为必要条件。
企业罚款可能会承担的法律责任
彭先生就职于深圳某五金制品公司。
深圳某五金制品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按考勤制度1分钟扣款5元,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记小过一次并扣款20元。”
2014年7月,公司以其员工彭某迟到3次为由,对其处以计小过并从当月工资中扣减30元。
彭某接到单位的处罚决定后不服,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了仲裁。
法院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第10条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按考勤制度1分钟扣款5元,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记小过一次并扣款20元。”公司因彭某2014年7月迟到3次,对其处以记小过并共扣款30元的处罚。工资条上虽将扣款30元写为罚款,但根据处理的依据等事实,应认定为扣减工资。
公司对彭某扣款30元无法律依据,彭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审根据彭某的工龄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判决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30406.2元(3577.2元/月×8.5个月)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由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知道:
作为较为多见的“以扣代罚”的罚款形式易被认定为扣减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员工以此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另外,有些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罚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员工以此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企业可以采取更为有效的管理方式
1、工资结构拆分,设置对应的绩效考核制度以及明确的奖惩规则。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老员工提出工资结构改变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违法;
2、设置全勤奖,明确迟到减发的规则;
3、公司年终奖与员工全年考勤挂钩,规定缺勤多少,年终奖可以少发甚至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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