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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女孩跪地被同龄人扇耳光,校园霸凌,学校家长都有责任

发布时间:2021-08-13 15:11:57来源:遇事找法网

校园霸凌是指发生在校园中的,同学间的欺凌、压迫、排挤行为,它长期存在校园中。包括肢体或言语的攻击、人际交中的抗拒及排挤,又或者是类似性骚扰般的对身体部位的嘲讽、评论或讥笑等。

(新闻截图)

近日,河南沁阳公安通报,该村未成年人吕某某因证“传闲话”纠集同学殴打同村未成年人马某某。网传视频中,有两人多次扇女孩耳光。

目前,打人的张某某、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类似校园欺凌的事件屡屡发生,欺凌者难道因为年纪小就可以肆无忌惮吗?

欺凌者会受到哪些处罚呢?

1、感化教育

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意见》强调,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

2、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行政、刑事处罚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有效遏制学生欺凌和暴力等事件发生。

4、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

校园暴力是应该受到禁止的,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的规定处理,未构成犯罪的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家长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另外,他们也需要担责。

家长的责任(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学生是未成年人的,对其他学生进行伤害的,应该由监护人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学校的责任(补充责任)

对于学校是否担责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遇到校园欺凌,我们该怎么办?

1、在威胁与暴力来临之际,首先告诉自己不要害怕。

要相信邪不压正,终归大多数的同学与老师,以及社会上一切正义的力量都是自己的坚强后盾,会坚定地站在自己的一方,千万不要轻易向恶势力低头。而一旦内心笃定,就会散发出一种强大的威慑力,让坏人不敢贸然攻击。

2、大声地提醒对方。

告诉他们的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行为,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会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在能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大声呼喊求救。

碰到欺凌者应尽量保持镇静,不要惊慌,有勇有谋地保护自己。无论如何一定要记住欺凌者的人数和体貌特征,以便事后及时报警或报告老师。

3、如果受到伤害,一定要及时向老师、警察申诉报案。

不要让不法分子留下“这个小孩好欺负”的印象,别隐忍,如果一味纵容他们,最终只会导致自己频频受害,陷入可怕的梦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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