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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版QFLP试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09 20:27:51来源:清科研究

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宣布“支持北京打造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设立以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数字经济为主要特征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进一步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加快“两区”建设,北京于2021年初发布了《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北京QFLP新政”),首次对旧办法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和更新。政策出台后,不少投资者/管理机构关心新老政策有何不同?北京市的政策与其他地区相比有何优势?下文将一一为大家解答。

监管机制

“四部联审”+中基协登记备案

在监管机制方面,北京QFLP新政将原来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修订为由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联审。同时,引入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监管要求,要求取得QFLP试点的企业需在中基协登记或备案。

基金管理人设立条件

取消战略新兴产业限制,准入门槛降低

在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方面,新政取消了对管理企业业务范围的限制,即发起设立或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于北京市战略新兴产业的要求,并细化了对于实控人、管理人员、内控、托管和登记的要求。

基金设立条件

基金规模门槛降低,投资范围拓宽,试点额度可在多支基金中灵活调剂

在试点基金设立条件方面,新政降低了单支基金在基金规模方面的门槛,由不少于5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调为1亿人民币。同时,增加试点基金的运营模式,将契约制纳入可行的组织形式中,与境内私募股权基金可采纳的组织形式保持一致。投资领域也有所拓宽,除未上市公司股权外,QFLP试点基金还可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可转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债转股、可转债、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境内私募投资基金等。此外,值得一提的是,QFLP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设立的各QFLP基金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

设立程序

提交申请-展开联审-试点企业认定-工商登记-中基协备案

在京设立QFLP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程序一般包括“提交申请-小组评审-试点企业认定-工商登记-中基协备案”五个步骤:

1、申请: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试点企业的申请人,向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2、联审:

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征求试点联审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召开试点联审工作会议,联合审核试点申请材料。

3、试点企业认定:

经审核符合试点要求的,由试点工作联审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4、工商登记: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凭借联审工作办公室出具认定资料,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中基协备案:

照现行规定应当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的试点企业,注册后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北京的优势

与其他城市的政策相比,北京QFLP新规具有以下优势:

其一,对试点企业的要求较为宽松,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不再设最低注册资本或认缴注册出资金额限制,基金规模要求也相对较低。

其二,试点基金的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允许基金采取契约制形式。

其三,试点基金的可投范围广泛,除非上市公司股权外,还可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也允许以FOF方式进行投资。

其四,QFLP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设立的各QFLP基金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

实际上,除政策优势外,北京市的配套措施也较为完善。例如为有意落户北京的外资金融机构建立服务管家制度,采取一对一专人服务。同时,为纳入“白名单”的外资金融机构建立“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实现快速登记注册,开办企业最快可压缩至5个工作日。

总的来说,本次新政改革力度较大、特点也较为鲜明,但部分政策还有待细化,例如申请试点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以及试点额度的评判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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