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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 不满员工工作将其解雇,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1-10-28 20:43:11来源:蓝海人力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黄某与光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辉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担任行政人事经理一职。2015年9月,公司指派黄某负责光辉公司办公室的装修、消防工程及办公家具购买等事宜。接到任务之后,黄某便按照公司的流程着手开始工作,从产品的对比报价、细节商议到用款申请都经由他参与并协调,整个装修工作于当年年底完成。然而在验工阶段,光辉公司却发现新装修的办公室存在两处问题:一是消防工程中发烟感减少1只、喷淋少9只;二是根据国家家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办公桌面板甲醛释放量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光辉公司认为黄某作为项目主管没有尽到责任,才使得装修出了差错,遂以黄某“在本次公司装修项目中,核价不严,导致公司损失”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黄某对公司的处理不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光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余元。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裁决,支持了黄某的请求。光辉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调查后发现,光辉公司分别与建筑装饰公司、消防工程公司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了施工造价,且将单价明细、报价单作为合同附件,后又与家具厂商签订合同,明确了家具总价,可见,光辉公司对装修预算及具体明细是知情的。至于消防工程公司减少安装的烟感和喷淋,光辉公司已经跟该公司达成协议,不支付未安装的消防设施相应的费用,光辉公司实质并未遭受损失。另外,办公家具甲醛释放量不符合要求,应首要追究家具生产商或经销商的负责。因此,法院认为,光辉公司主张黄某“核价不严,导致公司损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光辉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在于黄某是否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失。

审理经过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中,黄某作为行政人事经理,在没有相关装修经验的情况下,接受光辉公司的指派,负责光辉公司办公室的装修、消防工程及办公室家具购买等事宜,光辉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黄某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及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此外,光辉公司主张其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

裁判结果

上海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蓝海提示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是法定的,不允许公司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在适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解除劳动关系时,不能仅仅以重大损害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满足其前提,重大损害的原因归咎于员工的严重失职行为,否则将可能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员工赔偿金。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容有删减),“蓝海人力”整理编辑。本公众号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都会注明来源或部分文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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