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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校长体罚学生被行拘15天,罚款1000元,被打三名学生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发布时间:2021-11-30 09:42:39来源:家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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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人民日报昨天报导:

11月26日晚,东方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网上流传一段疑似本市某学校老师体罚三名学生的视频。

经核实,该视频为东方市思源实验学校副校长符某某对三名违反校规翻墙外出(其中2名喝酒)的学生进行体罚的视频。

东方市公安局组织警力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符某某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经伤情鉴定,被打的三名学生伤情均构成轻微伤,11月28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符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这条消息出来,引起了众多网友的评论,留言迅速超过几千条。估计体罚这个词触动了大家内心深处的记忆。是呀,有过调皮捣蛋行为的孩子,十多年的学生时光中,或多或少受过老师的招呼吧。

几千条的留言中,慧姐发现,网友明显分成了两个阵营:

一方是支持适当的体罚,并对过去老师的体罚有感恩之心,他们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孩子不听话就是要打,这样才会避免他们走向歧途。

对孩子,如果只奖不惩,他们很可能变成一个个“熊孩子”,“小霸王”。

能管教孩子的只有三个场所:家庭、学习和监狱。

如果家庭里父母不会管孩子,学校里老师犹犹豫豫该不该管教孩子,那么最后只能是交给监狱来管教了!

而那些被管教的孩子,在多年以后回忆起来,会感谢当时严格教育自己的老师。

比如,于谦曾演过一部电影叫《老师·好》。

于谦扮演的苗宛秋可能会被很多学生讨厌。开学第一天,就当场抹去女学生嘴上的口红,让两个抽烟的男同学罚站,爱看武侠小说的同学,被他没收了所有小说,别着斧子的“小混混”,被他赶出了教室。

但也是他,在得知学生患脑瘤后,捐出一个月的工资。冒险把失足学生从酒桌上拉回来。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不辞辛苦办起了免费补习班,为此还被停职处分。

正是因为有了他的严苛,才改变了一群孩子的命运。

多年以后,同学们都心怀感恩。

大家到这时候才明白:原来管你最严的,爱你最深。

另一方阵营是坚决反对体罚。认为老师下手没有分寸,把孩子打成这样根本不叫“体罚”,而是可以算是一种暴力“犯罪”行为,必须要拘留。

如果允许老师体罚,很可能会让一些老师利用老师的身份打骂孩子来宣泄自有压力,甚至是变态猥亵、性侵孩子。

这样惩罚和恐惧的后果有时候让人无法接受:

孩子的身心会背负巨大的伤害,一个家庭变得支离破碎,全家人都活在阴影里。

还有的网友对东方市公安局的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因为刚刚有过这样的一个案例:

贵州的韩老师是一位班主任,因为体罚犯错误的学生致轻微伤,家长报警。

经鉴定,赵某1左颧部2处斜行软组织挫伤,左胸部1处斜行软组织挫伤,左大腿2处斜行软组织挫伤,面部软组织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韩老师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如果按照治安处罚法,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这样的处罚是恰当的。

但又隐隐觉得不妥,因为韩老师管学生是职务行为,就算惩戒过度事实上变成了体罚学生,也和治安案件存在明显区别。

后来韩老师向法院起诉。法院的判决,给出了非常清晰的回答。

总结起来,法院的判决大概有三点:

一是教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和应有之义。韩老师管理包括惩戒学生,都是职责所在,没有问题。

二是教师实施惩戒不能超出界限。韩老师用教鞭击打学生超出了惩戒的范围,属于体罚。

三:但行为明显不具有伤害故意,属于履行教育职责的职务行为,未构成犯罪,应当适用《教师法》和《未成年保护法》,而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畴。

所以,对韩老师的拘留处罚判决撤销。

虽然韩老师没有被拘留,但是也吓出了一身冷汗。在等待法院判决的过程中,不知道经过了多少个不眠之夜。

而且,韩老师最终也受到了相应的党纪和政纪处分。

从上述网友们的观点来看,真的是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在现在的社会环境和教育背景下,老师“管教”学生确实是一个很敏感很有争议的话题,辩论双方三天三夜都说不出对错来。

为什么呢?

因为管教孩子永远都是对的,而有争议的是老师的手段方法和家长对此的不同反应。

确实,几乎每个班里,每个学校里,都有一些不太好管的“熊孩子”。

你管松了,可能没有效果,你管严了,很可能会出事。

班里的那些“熊孩子”应该咋管?这是摆在每位老师面前的一道难题。

随着学生及家长权利意识、保护意识的增强,不少老师在运用惩戒方式方法上多有顾虑,这使得一些调皮的学生有恃无恐,甚至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

但是如果“体罚”不当,则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反而会给学生和老师都惹来是非,造成一种心理阴影。

老师到底管不管,怎样管,管到什么程度,没有统一的标准。

去年12月,《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回应了一些教育的热点问题,详情滑动: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从本质上讲对学生和老师都是一种保护。

一些学生不会再打着被保护的名义无人敢管,一些老师也不能再打着惩戒权的旗号随意处罚学生。

但归责也明确规定,不得以“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总有人说,希望老师“手有戒尺,眼里有光”,那是理想主义的说法,千万别去实践。

现在的老师手里有无形的惩戒权,但并没有有形的戒尺。

惩戒学生可以,但不能对孩子进行身体接触,这是底线。

最后,我们一起来看看海南校长体罚学生的视频,对此事件以及对于你经历过的体罚,留言发表一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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