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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鼓励妻子杀死出轨的丈夫?假的 | 短史记

发布时间:2022-02-21 22:34:12来源:短史记-腾讯新闻

作者丨言九林

编辑丨吴酉仁

最近看到一种赞颂秦始皇的流行说法:

“秦始皇给了女性一项特权:‘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意思就是说:丈夫如果去别家女子那里厮混的话,那么妻子有权杀之,并且无罪。不得不说,这条法律实在是太先进了。”

《史记·秦始皇本纪》里,确实记载有“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这样一句话。

当时,秦始皇带着丞相李斯、儿子胡亥等人,浩浩荡荡巡行天下,来到会稽,搞了一场刻石歌颂秦德的活动,也就是将经由秦始皇亲自审定、歌颂秦帝国与秦始皇本人的文章刻在石头上。他希望这些颂词能永恒地流传下去,能让每一代天下人都看到(之前在之罘与琅琊等地,秦始皇也干了相同的事情)。会稽刻石的颂文里,便有“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这八个字。

♦唐人司马贞的《索隐》对“夫为寄豭,杀之无罪”一句的解读存在偏差

那么,“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到底是不是在鼓励妻子杀死出轨的丈夫?

这需要先仔细琢磨“寄豭”到底是什么意思。

豭,是公猪的意思。古人养猪多养母猪与阉猪,为了节省成本,很少有人既养母猪,也养公猪(事实上也用不了那么多公猪),到了母猪发情期,养母猪者便会有偿去借别人家饲养的公猪来配种(笔者上世纪九十年代在湘西农村所见情形仍是如此)。用“豕(猪)+叚(借)”来表示公猪,便是这个意思。

正因为“豭”作为公猪,本身便含有出借之意,所以《左传》里记载了这样一段故事:卫灵公的夫人南子,与宋国的公子朝有不正当关系,当卫国太子蒯聩途径宋国时,宋国的野人便唱起了讽刺的歌谣:“既定尔娄猪,盍归吾艾豭”——你们卫国的母猪已经满足了,怎么还不把我们宋国的漂亮公猪还回来?

豭是公猪,寄豭指的自然就是寄放在别人家中、靠别人养活的公猪——汉人许慎《说文解字》里说得很明白,“寄,託也”,有依赖与依靠的涵义。所以,秦始皇语境里的“寄豭”,不是指丈夫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而是指男子离开原家庭,去外面依赖别的女人来谋取富贵或求取生存。那位拜倒在卫灵公夫人南子的裙下,然后在卫国官运亨通的公子朝,便是一名典型的“寄豭”。拜倒在秦始皇之母赵姬脚下,与之生子并成为秦始皇“假父”、一度获得泼天富贵的嫪毐,也是一名典型的“寄豭”。

此外,“寄豭”一词还包括秦帝国治下的所有赘婿。

♦秦始皇像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八字,并非秦始皇刻在会稽之石上的一条法律。通读会稽刻石全文,很容易发现,这篇文章的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只围绕一个目的,那就是歌颂秦始皇个人如何如何伟大。且看与“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有关的前后文摘录:

皇帝并宇,兼听万事,远近毕清。

运理群物,考验事实,各载其名。

贵贱并通,善否陈前,靡有隐情。

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洁诚。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

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

皆遵度轨,和安敦勉,莫不顺令。

黔首修洁,人乐同则,嘉保太平。

后敬奉法,常治无极,舆舟不倾。

从臣诵烈,请刻此石,光垂休铭。

这篇颂圣文章的格式非常齐整。四字为一句,三句为一段。每一段的前两句,是在陈述秦始皇干过什么,末一句是在歌颂秦始皇干出了经天纬地的效果。比如第一句翻译过来就是:“始皇帝统一了六国,还管天底下所有的事,在他的治理下,帝国境内无论远近都是清朗之天”。

具体到“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这一句,也是如此。其涵义乃是:始皇帝治理天下,推行了“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这种政策,最后做到了“男秉义程”的效果,秦帝国的男人们普遍遵守法度与规章,无人敢再做“寄豭”(程是规矩、章程之意,《韩非子》里有“中程者赏,弗中程者诛”这样的句子。)。

试想,如果“寄豭”仅仅是指类似嫪毐的这种情况,李斯等人拟写颂圣文章,便等于是在揭秦始皇的丑,便等于是在给自己挖坑自寻死路(秦始皇羽翼饱满后疯狂屠杀嫪毐家族,李斯等人不可能不知道)。惟有打击“寄豭”乃是一种行之多年的公开政策,不至于让秦始皇认定有讽刺揭丑之意,李斯等人才能堂而皇之将其写入颂圣文章,并理直气壮宣称该政策已取得了非常璀璨的成果,自吹自擂说秦帝国的男人们已普遍改变了行为模式。

既符合“寄豭”涵义,又属于行之多年的公开政策,且关系到整个社会风气的事情,便只有针对赘婿的打击。这场打击的大致情形如下:

(1)汉初之人贾谊说,商鞅变法之后,“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因为商鞅变法规定百姓家中有两个成年男性却不分家者,要双倍征税,秦国百姓为了减轻负担,只能努力维持小家庭。富有之家的儿子长大了,就赶紧让他立户分家单过;穷苦之家的儿子长大了,就赶紧把他驱逐出去给别人做赘婿。

(2)这种社会风气,对秦国百姓而言,是一种无可奈何的两害相权取其轻。百姓们并非不知道多个成年男丁生活在一起可以提高家庭的抗风险能力,但商鞅变法的目的是摧毁大家族,提升可供汲取的户口总数,百姓们只好让子孙后代有能力便分家,没能力便去做赘婿。可是,百姓们去做了赘婿,对秦国政府而言,却相当于税源的流失。按秦国律法,有户便有徭役和租税。这头,一名男丁成年,单独立了户,便意味着政府多了一户征税对象。那头,某寡妇家中男丁病死或战死(秦征战不休,男丁战死概率不会低),由寡妇本人(无子者)或家中未成年男丁继承户主,官府的税赋也不会受到影响。没后代的寡妇死后,其家产会被官府没收。有后代者,能缴足赋税当然好,孤儿寡母没能力承担赋税,秦律里也还有“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规定,可以将这些孤儿寡母当成不合格的劳动者,连人带家产没收。无论怎么算,官府都不会亏。但赘婿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这种旱涝保收——赘婿不单独立户,官府便少了税源;赘婿与寡妇结合,又会改善寡妇的处境,没孩子的家庭可以生孩子,有孩子的家庭等于增加了壮劳力,相应的,官府便少了一条获取农奴、没收家产的路径。

(3)所以,战国时代凡实行了法家改革的国家,都对赘婿恨之入骨。如魏国的律法规定,赘婿没资格成为户主,名下没资格拥有土地和房产,且要求将领在作战时“勿恤视”赘婿,不能将赘婿与普通士兵同等看待,应将其视为优先级炮灰,先派出去送死。秦国的政策也是如此。秦律沿袭了《魏律》的这些规定,赘婿的后人必须经过三代才能出仕,且仍要在档案里写上“某某赘婿之孙”的歧视性字样。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派大军出征岭南,这支大军便主要由“尝逋亡人、赘婿、贾人”构成。“尝逋亡人”指的是做过流民与野人者,这类人有摆脱国家户籍控制的前科,属于“不合格百姓”;贾人即商人,秦帝国以耕战立国,商人一直是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赘婿与这两类人并称,列为第一梯队炮灰,成了优先消灭的对象。

所以,“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这句话,绝不是指妻子可以将有外遇的丈夫杀死而不用负任何责任(传世史料与出土秦简中,也绝无这种案例),而是指赘婿这种群体被秦帝国视为“不合格的被统治者”,他们在秦帝国无法拥有最基本的生存权,任何人都可以欺凌侮辱他们,却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杀之无罪”之事,笔者以为,很可能发生在征调赘婿出征岭南的运动中。要将社会上的赘婿集体抓出来送入军营去做炮灰,靠基层官员用嗓子喊是不行的,得有某种让赘婿们逃无可逃的强制性政策。用商鞅变法里的连坐方式来发动百姓举报抓捕,不举报不抓捕者便要被牵连,并宣布赘婿反抗者杀之无罪,无疑是最有效的办法。惟有实行此类残酷政策,才能真正消灭赘婿,才能实现会稽刻石所宣称的“男秉义程”,让秦帝国的男性集体放弃做赘婿的念头。

♦《商君书》目录

由赘婿的命运不难看出,秦律其实无所谓重男或重女。无论男女,在秦律的逻辑里皆是一种资源。打击消灭赘婿,不仅仅是在打击男性,也是在打击那些家中需要劳动力的女性。循着这个逻辑,再去看出土秦简中那些所谓“男女平等”的内容,便能有新的感受。

试举一例。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里规定,妻子不顺从丈夫,被丈夫施以家庭暴力,撕裂了耳朵,折断了四肢手指或造成了脱臼,丈夫要罚做劳役。反过来,如果妻子殴打丈夫,撕裂了丈夫的耳朵,妻子也要被罚去做劳役。该律条在形式虽然有男女平等的意味,其立法逻辑却在于:对秦帝国而言,男性与女性皆是重要的税赋与劳动力来源——无论男女,在秦帝国都要承担人头税;汉人回忆往事,也称秦代“丁男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可知秦帝国的女性也要给官府服劳役,男性与女性皆苦不堪言,许多人选择了自杀。这与唐宋时代只征男丁服劳役的做法大不相同。换言之,对官府而言,无论是丈夫损害了妻子的肢体,还是妻子损害了丈夫的肢体,都意味着损害了官府的税基。所以秦律对这两种行为,施以了同等的严惩。

综上。说秦始皇“给女性特权”乃是无稽之谈,说秦律在男女平等问题上“实在是太先进了”,也只是后人脱离时代情境的一种脑补与幻想。(来源:腾讯新闻)

①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宋磊:《“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新探》,《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③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62页。

④瞿兑之:《秦汉史纂》“赘婿”条,中国联合出版公司1944年版,第78页。

⑤林剑鸣:《秦始皇的恚恨》,《人文杂志》1994年第3期。

⑥宋磊:《“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是严惩奸罪的法令吗?》,《法律史评论》2013年卷,总第6卷。

⑦程天权:《秦律婚姻家庭关系探索》,《政治与法律丛刊》第三辑。

⑧臧知非:《“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试析(兼谈秦的“抑末”政策)》,《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

⑨张伯元:《出土法律文献丛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6-39页。

⑩于琨奇:《战国秦汉小农经济研究》,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06-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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