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03 19:06:46来源:蓝海人力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驴妈妈公司推出“5.5元秒杀5500元无门槛优惠券”活动,仅此一张。后该秒杀券被驴妈妈公司高管唐某抢得,而实际使用人为刘某。高管唐某称,因女儿考试,遂将秒杀券免费送给朋友黎某。实际使用人刘某称,其付钱给朋友取得秒杀券
2019年1月,驴妈妈公司向唐某出具解约函。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唐某作为公司高管,抢得公司活动唯一的优惠券,是否导致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冲突?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在驴妈妈公司推出仅有一张的5.5元秒杀5500元无门槛优惠券时,唐某不顾自己内部员工的身份,抢得该券,但最终显示实际使用人并非其本人。唐某虽称将优惠券转送给他人,但无法证明他人是否向唐某支付对价。唐某的该行为易导致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应予以杜绝。
一审法院确认驴妈妈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
唐某不服上诉,称公司未规定员工不得参与抢券活动,且其未将公司优惠券转售他人谋利,故不应认定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裁判结果
上海二中院审理认为,唐某担任的是高管职务,非普通员工,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亦是其职责所在,即使公司没有规定员工不得参与抢券活动,作为公司高管人员,唐某参与抢券活动的行为亦与其高管身份相冲突,因为公司让利的对象是潜在的市场客户而非公司员工。唐某抢券后即使未出售亦构成了与公司利益冲突,因得券人有获利感的对象是唐某而非驴妈妈公司。
综上,二审确认驴妈妈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蓝海提示
公司高管具有地位的特殊性。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区别于普通员工的从属性地位,高管负责公司的组织、管理、运营等工作,某种程度上承担着“公司代言人”的角色。权利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高管在工资远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同时,应当对公司承担更高标准的责任,始终保持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本案中驴妈妈公司推出超低价秒杀券活动,是针对潜在顾客的一种营销策略,本意是为了吸引顾客,创造访问量价值、广告价值等。试想,若广大消费者知晓唯一一张高价值秒杀券竟被公司自家高管抢购,将对公司形象作何感想。
公司高管须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专章对高管进行了规范,其中第147条规定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要求义务人须绝对诚实、忠诚,具备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做出奉献的高标准品质。本案唐某作为公司高管,应秉承善意,从公司的最高利益出发,对公司推出的活动、决策等整体运行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但其抢购自家公司秒杀券的行为显然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破坏了公司形象、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有权单方面行使解除权。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公司在6种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适用的就是第39条第2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认定何种情况属于“严重程度”时,需要从违反规章制度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多维度进行考量,包括劳动者所处的岗位、担任的职责等。高管唐某签署了《干部任职承诺书》,承诺遵守公司有关避免利益冲突情形发生的规定,而其抢购公司超低价秒杀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容有删改),“蓝海人力”整理编辑。本公众号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都会注明来源或部分文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