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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超市员工违反约定自营便利店,是否能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2-03-10 19:06:57来源:蓝海人力

案情简介

沈某是一家大型连锁超市的员工,签署合同时曾明确约定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于其他任何单位或从事与超市相同或类似有竞争的业务;同时沈某还在《商业道德承诺书》中明确本人及亲属未在超市的供应商、业务单位或竞争对手处任职、兼职或提供义务服务。

但是,沈某没有说出实情,他私下还与他人经营了一家便利店。长久之下,这一情况还是被超市发现了。

对此,超市以沈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竞业限制”规定为由,解除了与沈某的劳动合同。超市的理由很简单,认为沈某“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沈某不服,认为超市开除自己的行为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超市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40多万元。仲裁委裁决仅支持了沈某部分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对沈某要求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沈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要求超市支付其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超市员工私自经营与单位相同或类似竞争业务的便利店,超市是否能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审理经过

超市方称,沈某任职期间违反公司纪律政策及劳动管理规定,经营便利店,属于从事与超市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损害了超市的利益,超市依据劳动合同、公司纪律政策和劳动管理规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沈某在劳动合同中和超市明确约定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于其他任何单位或从事与超市相同或类似有竞争的业务;同时沈某亦在《商业道德承诺书》中明确本人及亲属未在超市的供应商、业务单位或竞争对手处任职、兼职或提供义务服务。而根据超市的《纪律管理政策》规定,违反《商业道德承诺书》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超市依此解除和沈某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并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超市支付赔偿金的诉请。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包括内容公示、程度合法以及必须公示等;劳动者应当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即劳动者的行为需达到“严重”程度,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会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严重性进行适度审查。

蓝海提示

超市解除沈某劳动合同的依据就是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章制度。超市在劳动合同中和员工明确约定不得在合同期内从事与超市有竞争的业务;同时沈某亦在《商业道德承诺书》中明确了其没有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行为。超市该规则制度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沈某违反《纪律管理政策》和《商业道德承诺书》的行为,超市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沈某的赔偿金请求。

新《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员工个人隐私的保护有目共睹。员工的婚姻状况等无关工作的内容可以不告知用人单位,这类信息被用人单位得知后也不能作为“隐瞒信息”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对于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却有合理的知情权,尤其是公司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内容,员工应坦诚相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了解实情是合理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员工来说,隐瞒实情则是给解除劳动合同、违约甚至是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埋下伏笔。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容有删改),“蓝海人力”整理编辑。本公众号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都会注明来源或部分文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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