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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 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突然指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要求巨额赔偿,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3-17 19:31:14来源:蓝海人力

案情简介

张先生于2019年6月13日入职L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2日,试用期限为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张先生职务为地产总裁,工资标准为年薪274万元,其中固定部分税前174万元,绩效工资税前100万元。

2020年1月10日,张浩主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载明:甲方勒泰公司,乙方张浩。“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经甲方慎重考虑,同意乙方离职申请,现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共识:1.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于2020年1月10日解除。2.乙方工资结算到2020年1月10日,社保公积金终止于2020年2月……”落款处有勒泰公司公章,张浩签字,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显示:张浩预计离岗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离职原因说明处为个人原因,申请人确认处有张浩签字,确认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员工离职声明载明:“本人张浩……本人自愿与勒泰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现本人对在L公司期间的工作等是想做出如下承诺及保证……”。上述内容有公证书,张先生对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员工离职声明中的签字并非其签字。

在张先生与L公司人资负责人祁先生沟通过程中,张先生按祁先生要求将内容填写好之后以图片形式发送给了祁某某。

2020年12月8日,L公司人力口头通知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张先生在员工公寓的门禁卡就不能使用了。

2021年,张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L公司支付其工资、绩效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招待费、差旅费及车辆维修费垫付款、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共计369万余元。

该委经过审理,作出仲裁裁决:L公司向张先生支付14万余元。张先生及L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先生与L公司的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审理经过

张先生认为:不是自己因个人原因解除的劳动合同,而是L公司单方面解除的劳动合同,所以应当支付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自己从业时间是13年,根据法律规定每年享受10天带薪年假,L勒泰公司应当支付4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自己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事实。业务招待费、差旅费、车辆维修垫付款,在自己提交的与L公司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体现。公证书内容与微信聊天内容不符。聊天内容只是沟通的过程,双方没有进行最终的确认。

L公司认为: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月10日张先生没有提供劳动,所以公司不应支付工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没有约定绩效工资。张先生没有完成其试用期期间的工作任务,工作没有达到承诺的标准,所以张先生无权要求绩效工资。张先生因为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员工离职申请表中离职原因栏张先生手写个人原因离职。张先生亲自写了员工离职声明,L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张先生提出,双方达成一致的,并且在解除协议书第5条中张先生自愿放弃补偿金、赔偿金等,所以不应当支付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张先生是2019年6月30日入职,到2020年1月10日未满1年,所以不享受年休假,要求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依据。加班工资问题,劳动合同书第6条约定,因为张先生工作性质特殊,如果加班应当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张先生没有申请加班也未提供加班的证据,所以加班费不应当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处理一节,首先,根据公证书中关于张先生与L公司祁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先生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员工离职声明填写好的照片发送给了祁某某,张先生虽对上述材料中的签字存疑,要求进行鉴定,但其按照祁某某陈述的填写要求将内容填写好之后以图片形式发送给祁某某,即使并非其签字,但其亦以发送图片的事实行为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10日解除。仲裁期间张先生亦陈述L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口头告知于2020年1月10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法院予以确认,张先生与L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10日解除。

根据前述,张先生与L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了“……甲乙双方再无劳动纠纷,乙方自愿放弃本协议涉及和未提及的所有诉求,包括但不限于因劳动纠纷引起的其他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和劳动报酬等问题,不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起诉,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故法院对张先生要求L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绩效工资、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其余内容不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内,予以驳回。

张先生对审判结果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蓝海提示

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看上去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做好应有的收尾工作,则会出现被钻空子的情况。本次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张先生与L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L公司本应做好包括私人物品、公司财产等的交接工作,但直到2020年12月8日才停止门禁,这就是HR工作的不到位了。除非是双方就此问题有过额外的协商约定,但是就案件内容来看是没有的。

因此,与员工的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做好以下几点,保护自身权益,避免劳动纠纷和法律隐患。

1做好交接,留好证据

交接工作要第一时间进行,公司财产、私人物品,不同的岗位还牵扯到很多特殊的东西,比如账号、平台联系人、项目负责人等等。

在交接和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证据也要做好保存,协议解除时协商的内容,已经交接到位的证据等等,防止翻脸不认人的情况出现。

2离职原因越少越好:一个最好

离职原因能写“个人原因”就不要写其他原因了。

尤其是不能写如下的原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采用欺诈的方式骗取员工入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还不能有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有些老司机的下列离职事由,也是不能收货的:

写经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给经济补偿金的);

写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没写明哪方提出,单位的风险可不小);

把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一条的一些情形塞进去(虽然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这是单位解除的理由,员工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祖国这么大,各地裁判标准可不同一),单位也有风险。

3已结清的权利越多越好:一个都不能少

能将“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周末加班费、平时加班费、年休假未休加班费、高温津贴、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奖金”等已支付(各地律师还要看一下自己地区的政策,尽量写上,比如有些地方取暖费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五险一金、经济补偿”等无争议情形声明的,就一定要一个都不能少,越多越好(单位都应该有这样的格式内容文件吧,如果担心格式条款合法性、合理性不被认可,可以让员工手写)。

如果你给的钱足够多的,你就每一项的金额都列明吧。

4万能的免责声明:可不能少

万能的免责声明:本人再无任何未结清的权利、款项,本人不再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究单位的任何责任。

有了这句话,其他地方做得不足的,也是可以大大降低风险的。

不过万能免责声明很多时候也不灵。

比如工伤和职业病的,员工无论是以什么理由辞职的,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没缴纳工伤保险的,就得由单位来付这部分费用了),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公平合理、照顾弱者以及常理上等等来看,员工不可能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所以如果存在这种情形的,无论是员工怎么申请离职的,这款还是给了吧。

当然,这种特殊的款项,怎么能没有留下协议或收条作为已足额给付的依据呢?

5写清楚离职时间

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形成权,作出了表示即生效。但员工什么时候离职,这点很重要(如果员工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或试用期内没有提前3天通知,造成单位损失的,是需要赔偿的),所以辞职申请书/通知书中,要说明拟离职的日期。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京01民终10461号(内容有删改),“蓝海人力”整理编辑。本公众号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都会注明来源或部分文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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