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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科技伦理治理,这些是要点!

发布时间:2022-03-25 21:16:36来源:健康报新闻频道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首次对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具有重大指导意义。”3月23日,科技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科技部副部长相里斌在会上表示,《意见》对推动科技向善,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将发挥重要作用。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此次发布会上,来自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协的相关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对《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进行了解读。

01

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领域是重点

在既往概念中,科技伦理治理是与生命科学、医学紧密相关的。随着信息科技飞速发展进步,人工智能领域的伦理治理也成为重点。

《意见》明确,“十四五”期间,重点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及时推动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要坚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意见》规定,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意见》还要求,制定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规范、指南等,完善科技伦理相关标准,明确科技伦理要求,引导科技机构和科技人员合规开展科技活动。

据悉,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印发通知,成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了人工智能、生命科学、医学3个分委员会。

相里斌介绍,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正在研究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重点是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领域,有望在年内出台并将逐步动态调整;同时,开展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登记。

02

做好伦理保障先行者,让医学保护公众健康

医疗卫生机构是医学研究特别是临床研究集中的地方。

“医学研究伦理是科技伦理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科技伦理的先行者。”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副司长顾金辉表示,“两办发布《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明确了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要求、科技伦理的基本原则,为进一步加强各个领域科技伦理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强化医学研究伦理治理方面,卫生健康系统已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原卫生部2007年印发《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16年,《办法》被修订后,升级为部门规章,为保护医学研究受试者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建立了医学研究伦理审查技术指导体系。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全部建立了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特别是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医学研究相关信息向同行公开,接受社会和行政监督。目前,《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在北京、上海、广东、海南4个省市试点试行,旨在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更好地保护受试者权益。

“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结合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实际,持续完善组织结构、优化制度规范、提高伦理审查能力、强化监督管理。”顾金辉介绍,一是要加快推进《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修订;二是要切实发挥好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和行业学会协会作用,强化技术指导和行业自律;三是要加强监管和培训,进一步压实医学研究机构主体责任,多措并举提高伦理委员会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促进医学科学发展,更好保障研究参与者的权益,促进医学健康发展,让医学更好造福人民群众健康。

03

明确五项伦理原则,把握科研正确航向

“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这是《意见》提出的开展科技活动应当遵循的五项科技伦理原则。在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翟晓梅教授看来,把增进人类福祉作为首要的原则,阐明了增进人类福祉是科技发展的原动力。在价值判断上,要确保科技是以人为本,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尊重生命权利原则,翟晓梅表示,在涉及以人作为受试者的研究时,首先须基于这样的伦理承诺,以确保开展的研究符合伦理,并尊重受试者的隐私权、保障受试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中,研究人员要承担善待实验动物的责任,符合“减少、替代、优化”等要求。

关于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翟晓梅指出,科技活动应尊重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公平、公正、包容地对待不同社会群体,防止歧视和偏见。在医学研究中,对受试者的选择要公平公正,选择是出于科学设计的需要,而不是由于受试者可能存在某种脆弱性而更容易被招募。研究的负担和受益分配要公平公正。此外,新技术的部署和使用不应该仅由市场来决定,特别是在医疗健康领域的研究,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作要优于对市场竞争的考量。

关于合理控制风险原则,翟晓梅表示:“新兴前沿技术发展迅速,不仅要关注技术安全性方面存在的风险,也要关注到人们基于道德理念分歧带来的问题。必须要全面、审慎地来思考前沿新兴技术的功能,尤其是那些对人类自身存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且极具争议的技术,更是如此。”

关于保持公开透明原则,翟晓梅解释:“科学技术与整个社会和公众都息息相关,每个人都可能是新技术应用的受益者,必须建立一个利益攸关方合理参与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此外,研究人员有时存在利益冲突或使命冲突,可能会影响他们的专业判断,因此,必须使研发工作置于阳光下,置于公众视野和监督中。实际上,这些原则是国际科学共同体都应遵循的准则,也是形成国际共识、开展国际合作的基础语境。”

04

积极推进全球科技伦理治理

“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方面,要保持主动开放的态度。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科技伦理规范的制定,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相里斌介绍,我国先后组织力量参加世界卫生组织《卫生健康领域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指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等的起草工作,与欧盟科技创新委员会联合举办中欧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研讨会,“随着科技探索不断进入‘无人区’,要与国际同行互相借鉴经验,也要为世界提供中国经验”。

如何进一步推进国际合作?“《意见》强调,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应符合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管理要求,并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审查。对存在科技伦理高风险的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由地方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科技伦理审查结果开展复核。”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介绍。

此外,《意见》提出,支持相关机构、智库、社会团体、科技人员等开展科技伦理理论探索,加强对科技创新中伦理问题的前瞻研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科技伦理重大议题研讨和规则制定。


文:健康报记者王潇雨

编辑:谢文博

审核:崔芳陈会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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