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16 22:17:03来源:券研社
证券期货资管产品员工跟投关注要点与思考
GQ、LJ
前言:
“员工跟投”是指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投资于所管理资管计划的情形。在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期货资管计划等监管规则中都有员工跟投相关管理要求,尤其是私募基金因跟投可更好的将管理人及员工利益与产品利益绑定一致,使员工更谨慎尽责运作产品,防范防止员工实施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损害产品利益的行为,更加鼓励员工进行跟投。监管、自律组织对私募基金跟投的管理也更加细致,证券期货资管产品规则中虽也对员工跟投做出规定,但较为笼统、简单。本文拟参照公私募基金中跟投规则,探讨证券期货资管产品中员工跟投的人员范围、适当性管理、利益冲突以及份额退出等合规要点。
一、跟投员工范围认定
在《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中对跟投员工限定在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即综合考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投资于本机构管理的资管计划不低于《资管细则》规定的最低认购金额的,视为合格投资者。其中,涉及如何理解“专职”以及“从业人员”两个概念。
在不同的监管规定中对于从业人员存在不同的定义范畴。《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将从业人员定义为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证券行业诚信准则》中,将工作人员定义为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并明确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机构签署委托合同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客服人员等。在《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五条中明确,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进行基金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及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至机构的其他人员等。而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定义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综上,不难发现在不同规则中,对于从业人员的定义的区别主要集中是否涵盖劳务派遣人员、经纪人以及退休返聘员工等人员。
笔者认为,造成上述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各类规则的制定目的不同。在以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为目的的各类义务性规则中,从促进从业人员合规展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一般都将从业人员的从较大范围来定义,不局限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通常还会包括以机构名义对外展业的其他人群,如经纪人、劳务派遣的客服人员等,涵盖范围越广意味着约束范围越大。
而对于将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的规定,笔者认为可理解为一种授权性的规则,符合此范畴内的从业人员,可豁免合格投资者认证要求。对于授权对象界定,范围越广意味着享有授权的不被限制的群体越广,做出符合立法目的最小范围的理解更为符合当前的监管态势。同时,从合格投资者认证主要关注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维度出发,以劳务派遣员工为例,其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其风险识别能力显然不能与从事业务工作、管理工作的正式员工相等同。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有发生证券经纪人是否能视为合格投资者进行员工跟投的疑问。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该条款明确了证券经纪人仅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的排他性,并未排除其从事其他职业的专职性,且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中将证券经纪人明确为“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在授权性的规则中显然不宜将其作为管理人从业人员进行扩大解释。
综上,视为合格投资者的从业人员范围应仅指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包含劳务员工、经纪人、退休人员、返聘人员及母子公司员工。
二、员工跟投中的适当性管理
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对于私募基金员工跟投的适当性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豁免规定,即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豁免投资门槛要求以及豁免提供如下材料:(1)风险调查问卷(2)合格投资者承诺函(3)投资者信息表(4)投资者及产品风险匹配告知书(5)风险揭示书(6)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7)24小时冷静期及冷静期回访。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规定中未见相应豁免内容。
从另一个维度来看,在私募基金管理中尤其是股权基金,员工跟投是员工激励的重要工具,也是将员工利益与产品利益绑定的重要手段,跟投制度的设立显著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和投资者利益。而私募资管计划的底层资产与其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故鼓励员工跟投对于产品管理的促进性亦有异于私募基金,反而对于私募资管计划员工跟投的规范管理更有利于防范各类员工违规执业行为的发生。
另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定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间接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且穿透后不低于合格投资者参与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的,视为合格投资者。该规则中明确跟投员工必须穿透后满足资管计划最低投资金额的要求,而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则豁免了员工跟投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从两项规则对比中可以看出证券期货机构的从业人员跟投私募资管产品在跟投资金额门槛上更为严格。
在实际操作层面,对于私募资管计划的跟投员工虽在合格投资者认证环节豁免合格投资者的资产及投资经验认证,但机构出于对员工投资行为的管控,往往在系统中对于员工申购产品进行了限制,员工需要提交证明其员工身份信息,如证券从业资格注册信息查询截图并配合员工申请流程等方对其开放跟投权限,在其完成合格投资者准入后,其后续适当性管理均与其他产品参与者统一标准,也应做好风险揭示,并在风险评估后做好投资者分类管理,纳入统一的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及信息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并开展投资者双录、回访等工作。
三、从业人员跟投中存在的利益冲突
从业人员跟投产品虽有一定好处,但也会产生利益冲突,常见有以下两类:员工跟投产品与其他产品之间的利益冲突、员工与产品中其他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为防范员工跟投中的利益冲突,监管也通过相应规则进行了约束。对于单一计划不允许员工及配偶参与,对于一般集合资管计划,员工参与应履行信披、监控、报告等义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参与本公司管理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目前券商资管业务中员工跟投并未有强制锁定要求,但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均有份额锁定期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本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份额锁定期不得少于6个月。根据基协备案反馈来看,临开也不得豁免锁定期。《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上述锁定要求一方面为了符合监管要求的长期投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员工出现套利行为。在实际业务开展中,券商资管可借鉴私募基金、公募基金锁定期做法,对员工跟投进行锁定限制。管理人可进一步关注可能获取敏感信息的员工跟投情况,对无法通过监控、披露规避的利益冲突,必要时应禁止相关人员参与产品的跟投。如跟投员工获取产品敏感信息,可能导致跟投员工套利的情形下,应禁止员工跟投;但跟投员工作为敏感信息知情人在某种特定情形下,如提前获取产品净值可能下跌的信息时,跟投员工可能提前退出,这种退出是否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是否应限制跟投员工退出?在监管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管理人并无依据可限制已经满足锁定期的员工退出其持有份额,至于是否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则是对管理人是否及时对产品重要事件信息进行信息披露,以及是否能及时对违约标的采用侧袋机制等措施提出了考验。
对于以上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跟投机制,包括不限于:明确跟投规则和比例、透明的信息披露、建立公正的决策机制、定期合规性审查、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加强员工培训教育等。
四、员工跟投的其他合规关注点
1、员工身份变动
在员工跟投极端情况下,公司可能会遇到跟投员工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辞职、调离、退休或被解雇等原因与管理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情形,这种时候我们认为跟投员工已经丧失了合格投资者的豁免权,对已经跟投的产品,由员工自主决定退出,但再新增投资应履行合格投资者认证程序。
2、分级产品的跟投
对于一些特殊产品,如分级资管计划,在员工跟投方面并没有多做限制或要求,但管理人在产品设计、运作时不得利用员工跟投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3、员工跟投产品的信披及账户监测
前文我们提到监管规则中要求管理人对员工跟投产品进行员工跟投的信息披露,为防止信披遗漏管理人可将ta系统与人力资源系统对接,获取相应的跟投信息,至于产品账户监测则是应在可能出现造成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及时做到信披和公正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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