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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百年王朝更迭,只有它流传下来......

发布时间:2020-11-06 14:22:30来源:大唐财富智库

近些年来,我国信托业发展迅速,已成为与银行、保险、证券并驾齐驱的“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

然而,关于信托,很多人对它了解得并不深入。下面通过回顾信托的起源,带大家了解其最原始的面貌。

信托的历史非常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的古埃及、古罗马时期,相传是以“万法之源”罗马法(RomanLaw)中的遗产信托(Fideicommissum)为雏形。但是年代过于久远,学界说法不一,也无从确切考证。

但可以明确的是,现代信托制度公认的起源(目前法学界的通说),则是在13世纪的英国,差不多就相当于中国的南宋到元朝这段时期。

当时英国民间兴起了一种制度,叫做“尤斯制”(USE),简单讲就是一种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别人名下去持有和管理的做法,为什么要这么折腾呢?

01.将土地赠予教会,USE制度出现

我们知道很多英国人都信教,在英国各式各样的教堂特别多,随处可见。

尤其是在11世纪诺曼征服(即以诺曼底公爵威廉为首的法国封建主对英国的征服)之后,严苛的封建统治下,受尽压迫的英国人对宗教信仰格外浓厚,同时教会也很有权势,甚至可以和王室分庭抗礼。

教徒们受教会“活着多捐献,死后上天堂”教义的影响,死后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捐赠给教会,在民间很是流行。

但是按照当时的英国法律,一个人死后没有继承人的话土地是要收归国有的,教会哪有死亡这一说,结果就导致教会积攒的土地越来越多。

在13世纪末,教会通过教徒捐赠及买入等方式,占有的耕地已经占到整个英国的1/3。

要知道无论在什么朝代土地可都是好东西,国王对土地可以征收各种税费,但当时英国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可以永久免税,这就导致国王没税可收。

结果可想而知,教会什么都不用做,躺着就能获得越来越多可以永久占有的免税土地,另一边的王室肯定就很不开心。

于是英王亨利三世(另有一说是其子爱德华一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法》(StatuteofMortmain),禁止民间将土地捐赠给教会,否则没收。

亨利三世

1207年10月1日-1272年11月16日

而当时英国的很多法官很多都是教徒,他们就积极地设法为教会解困,为了对付《没收法》想出了一个新的法子——就是前文提到的尤斯制(USE):

过去大家是把自己的土地直接捐赠给教会,现在则是在生前就把土地先转让给他人名下,但是约定受让人要为教会的利益来持有和管理土地,到头来好处还是教会的。

就这样,在这种制度下,王室不允许民间将土地捐赠给教会的《没收法》被规避掉了。

02.十字东征、玫瑰战争,推动USE运用

USE制度的发展和经典运用则是在英国的两次著名战争时期。

一是在13世纪的十字军东征阶段(伊斯兰世界称为“法兰克人入侵”,对历史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深入了解一下,甚是惨烈)。

远赴欧洲大陆的英国骑士在出征之前都心怀牵挂,担心如果自己在战场上牺牲,身后的妻儿无法得到保障。

为了让财产免遭恶人侵夺,骑士们把自己的土地赠给教会或亲戚朋友经营,由教会拥有并管理土地,产生的收益则是骑士指定的受益人。

另外15世纪中叶,当时英国的两派贵族兰开斯特家族(HouseofLancaster)和约克家族(HouseofYork)为争夺王位之间爆发了一场持续30年之久的著名内战——玫瑰战争(1455-85)。

当时双方有个很奇葩的规定,就是战败的贵族将会被对方没收财产和爵位。

于是参战的贵族们想了个法:在上战场前就把土地财产转让给别人管理经营,并将所得利益交给自己或者家人。

这样万一自己战败,表面上看也是一贫如洗,掩藏自己作为财产主人的真实身份。

03.长子继承制下,USE广泛使用

在世俗社会里USE被运用得更加广泛,其中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规避英国法律的“长子继承制”。

在16世纪以前,英国还有一个很奇葩的法律:

我们前面提到,当时英国的土地所有者有直接向王室承担缴纳地租和税费、无偿服劳役等沉重的封建义务。

王室倒是很聪明,为了维护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普通法规则下实行长子继承制,就是长子之外的人是不能继承遗产的,而且长子继承时还需缴纳土地继承税。

直到18世纪,这种“长子继承制”仍然被部分保留,正如《傲慢与偏见》中:

班内特夫妇只有四个女儿,没有儿子,根据继承制度,女儿无法继承班内特先生的土地。那么,如果班内特先生去世,班内特夫人和女儿就会被赶出家门,居无定所,更没有经济来源,这也是班内特夫人着急嫁女儿的原因。

傲慢与偏见[英国]简·奥斯汀著

所以当时英国百姓在生前就把土地转让给他人管理,并将管理土地所产生的利益交给其他子女,这样英国法律的长子继承制又被规避掉了。

以至于有文献记载,在亨利五世时期,英格兰大部分土地都是通过USE制度占有的。

04.信托的正式诞生

USE制度只是信托(Trust)的前身,并且诞生初期并不受普通法支持,受托人履行职责全凭良心。

直到15世纪以后英国“衡平法”(当时英国法律有“衡平法”和“普通法”之分)承认了USE的合法性,为规避对财产转让、处分的法律限制打开了合法之门。

衡平法(Equity):

英美法系渊源之一,英国14世纪末开始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以弥补普通法的不足。

与作为王室的主要司法机构的普通法法院(CourtsofCommonLaw)不同,衡平法法院隶属于大法官法院(CourtofChancery),大法官们(多为教士、僧侣,后来发展为以律师为主)以“正义、良心、公正”为基本原则,向当事人提供不能从普通法法院获得的法律救济。

尽管在当时的国王和封建诸侯眼里,USE安排被痛恨地视为一种罪恶,但是法院是中立的,他们对USE这种制度不帮助也不阻拦。

17世纪,英国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革,资本主义出现,由于USE制度有利于资本主义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先进资产阶级的欢迎与推崇。

资产阶级革命(Bourgeoisrevolution):

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1640-1688),推翻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联盟为基础的君主立宪制度,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确立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国家。

国王查理一世被推上断头台

同时USE制度的运用范围逐渐扩大,不仅应用于宗教、遗嘱,也应用到为社会公益、个人财产管理方面,其对象也从原先的以土地为主,发展到商品、物资和货币等各种不同的财产。

而到了19世纪,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深入,经济飞速发展,财富急剧增加,股票、债券等证券化财产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但是许多人自身没有经验或精力进行资产投资、管理,将资产交由他人管理,在这过程中信托得到广泛应用,从而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近代信托制度。

1925年英国颁布“财产法”的同时,“信托”(Trust)这一概念在法律层面被正式确立,而他的前身USE则被正式废除(实际层面只是统一了叫法,好比“抄手”和“云吞”最后统一叫“馄饨”)。

总之,信托制度的诞生,是平民、教会、国王等多方势力经过百年博弈,自下而上产生的结果,是“衡平法”下的产物,代表了普通阶层在赠予、财富保全、传承等一系列诉求方面为打破禁锢所付出的拼搏与智慧。

05.结语

如今,在信托的起源地英国流行着这样一句话:“信托在英国人的生活中就像喝茶一样普遍。”而进入19世纪以来,信托还发展成了一项世界性的制度:

1853年,美国联邦信托公司在纽约成立

1922年,日本引进了英美的信托制度

1961年,韩国引进信托法

1996年,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信托法

2001年,我们国家颁布了信托法

……

从历史来看,信托这项制度是足够伟大的,原因在于:

在人类发展的长河中,太多的法律制度在演变过程中被扔进了垃圾堆。而起源于800多年前的古老USE制度在今天依然能够焕发鲜活的生命力,这在法律史上绝无仅有的。

正如英国伟大的法学家梅特兰所说:

“如果问我们,英国人在法律领域最伟大和最杰出的贡献是什么?那就是数世纪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认为没有什么是比这更好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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