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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打卡学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发布时间:2020-12-18 08:00:24来源:福建HR圈

做一个懂劳动合同法的HR

规避企业用人风险,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适用本条,应当把握如下原则:

1、竞业限制补偿必须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

2、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支付周期为每月支付一次,“提前支付”“按季度支付”等约定均不合法;

3、违约金数额法律未限制,由合同双方自由约定。

理解重点:

1、所有员工都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不仅仅限定于签订保密协议的人。这是职业道德的要求;

2、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是有范围的,不是用人单位随意确定的;

3、签订了保密协议并约定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义务是保守秘密,用人单位的义务是支付经济补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十条对此有多项解释说明。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节选内容)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3次打开!同行,还是同行!同行,也是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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