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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司法部发布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意见

发布时间:2021-10-16 12:08:05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和司法部15日发布《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自10月15日起施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的任务要求。《意见》发布后,证监会立即会同司法部就如何开展证券行业仲裁试点进行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单位、自律组织、仲裁机构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并向立法和司法机关征求意见,最终形成《试点意见》。

  各方对《试点意见》普遍支持,认为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对于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升仲裁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明确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重要意义的基础上,《试点意见》提出,开展试点工作应当遵循资本市场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遵守资本市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行业惯例,建立专门的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制定符合证券期货行业特点的仲裁规则,提升仲裁从业人员的证券期货专业水平,保障纠纷解决的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捷。为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在仲裁规则中设立注重调解、先行赔付、纠纷速裁、互联网仲裁专门条款。

  《试点意见》指出,推动在证券期货业务活跃的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仲裁机构内部试点组建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适用专门的仲裁规则,专门处理资本市场产生的证券期货纠纷。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提供专业支持。

  《试点意见》界定了仲裁院(中心)的仲裁范围。仲裁范围包括证券期货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明确将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纳入仲裁范畴。

  《试点意见》对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和资本市场自律组织会员纠纷的仲裁作出专门规定。第一,基于仲裁机构确认违法行为的权限不足,对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的仲裁设定行政前置和司法前置程序。第二,对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公司章程和会员章程载明相关纠纷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仲裁。第三,对于自律组织会员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的,应当选择试点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

  在选聘仲裁员方面,《试点意见》规定仲裁员的选聘机制、提升仲裁员的证券期货专业水平,明确选聘条件,要求建立专门的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名册,证券期货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提出符合条件的专业仲裁员推荐名单等。

  此外,《试点意见》还对试点仲裁委员会与资本市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之间的合作,完善证券期货纠纷仲裁与调解、诉讼的有效衔接,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作出规定。

  证监会表示,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是《意见》对资本市场和仲裁领域的发展和合作提出的一种新型机制,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资本市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专业支持作用、优化现行仲裁体制和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境外成熟市场的行业仲裁相比,我国资本市场行业仲裁的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相关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专业人员的共同努力。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会同司法部深入贯彻《意见》精神,落实好《试点意见》要求,积极化解证券期货矛盾纠纷,不断提升证券期货行业仲裁的公信力和专业水平,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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