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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研究院:关于旅游统计数据的误读

发布时间:2020-09-09 08:21:47来源:新旅界

文章来源:中国旅游研究院

科学、准确的旅游统计数据,是旅游决策的依据、管理的工具。近来,不断有对旅游统计数据准确性质疑的声音,甚至认为旅游统计数据“失真”、被“注水”等。探讨这个问题,需要有科学的态度及平和的心境。旅游的“门槛儿”不算高,但是旅游统计的“门槛儿”却不低。旅游统计所涉及的很多问题是世界性难题,同时,也不全是旅游统计本身所能承载和解决的。

(一)旅游统计数据质量的科学认知

说到“失真”,那么什么是“真”,这涉及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科学认知问题。世界各国统计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对统计数据质量含义的解释和理解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但它们都从本国的统计实践以及对数据质量含义的理解,确定了各自不同的数据质量标准。例如,英国政府统计数据质量标准是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客观性;美国国民经济分析局要求满足可比性、准确性、适用性的质量标准;国际货币基金统计局的质量标准是准确性、适用性、可取得性、方法专业性等,这些标准是各国政府统计机构对数据进行质量检测、监管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在我国,有众多学者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统计数据质量标准,主要包括适用性、准确性、时效性、可比性、可衔接性、可获得性、可解释性、连贯性八个方面。另外有部分学者从统计数据的内容质量、表述质量及约束标准这三大方面来综合衡量统计数据的质量,为统计数据质量衡量提供了新的思路。2002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这意味着我国的统计数据采集、质量评估、发布等都要与国际标准趋同。作为一个权威性的国际标准和适用性广的可操作标准,IMF的数据质量评估框架(DataQualityAssessmentFrame-work,简称DQAF)确立了评估统计数据质量的五个方面:保证诚信、方法健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适用性以及可获得性。

因此,关于旅游统计数据质量的科学认知,即什么是“真”?要看衡量的标准,这个标准同样不是什么人想象出来的,而是要对应、对照其指标界定,也就是这个指标是怎样定义的?包括其统计范围、统计方法、评价标准等。从我们国家的旅游统计来看,就是遵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旅游统计管理办法》《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来执行,无论“管理办法”还是“制度”都是遵从准确性、可靠性、适用性以及可获得性等上述五个方面的质量原则制定的。

(二)国家与地方一一出游与接待不同层面的旅游统计

有言论说各省游客量合计是全国数据的多少倍、各省统计的国内游客人数加起来比全国数据多了多少亿人次。国家与地方,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统计,国家层面是从出游角度的统计,即无论一个游客的一次出游活动持续几天、到访了几个地区,只记为1人次,因此,国家层面的游客总人数指标中不存在重复。

地方层面则为接待角度的统计。就同一层级(比如同为省区市一级)地区间的旅游统计数据是存在重复的,在一般规范统计的前提下,这种重复是允许的。比如某游客X的一次国内旅游先后到访了A、B两省,在国家层面游客X只统计为1人次,其在A、B两省则分别被统计1人次,因为A、B两省确确实实都接待了游客X,所以他被A、B两省分别计入游客人数是没有问题的,这体现了地方的实际接待规模和工作量。然而,将A、B两省的接待游客量相加是没有意义的,也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进一步来讲,如果游客X在A省内分别到访了Al、A2两个地级市,其在Al、A2两市则分别被统计1人次,因为A1、A2两市确实都接待了游客X,所以他被Al、A2两市分别计入游客人数是没有问题的,这体现了地级市的实际接待规模和工作量。然而,在进行A省层面的统计时,游客X就只能统计为1人次,而不能是1+1=2人次,这个环节就需要进行"剔重”处理。据笔者了解确实有的省区市是“剔重”的,但笔者并不了解全部的省区市。所以这个环节及其以下层级的环节,或许存在出现问题的可能。

再进一步,就最基层行业管理层级——区县而言,其可能下辖景区、住宿单位、旅行社等旅游特征产业。仍以接待游客人数为例,如果将业态间数据直接加总,也会造成重复,即业态间可能存在完全或部分重复问题。尤其是旅行社的数据,由于其已经分别包含在景区、住宿单位等业态中,属于完全重复数据。

(三)旅游目的范围与游客定义的理解偏差

在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框架下,我国旅游统计中“国内一日游游客”是出行时间最短的一类游客,即离开惯常环境6小时且10公里以上。然而,惯常环境并不等于家。尽管人们上班也多会离开家6小时且10公里以上,对于一般的上班族来讲,工作单位也是其惯常环境,即一个人的生活中会有不止一个惯常环境,当然通勤不是旅游行为,也不会被计入游客人数。

还有,就是对旅游目的的认知,通常人们认为的旅游是指观光游览、休闲度假为目的的行为。然而,世界旅游组织《对旅游统计的国际建议(2008)》将游客的出行目的先分为私人目的和商务目的两大类。在私人目的中,又分为度假休闲和娱乐、访亲探友、教育和培训、健康和医疗、宗教或朝圣、购物、过境、其他8类。各国往往根据自己国家旅游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如加拿大就是休闲、商务和其他3类目的。我国《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则定义了游客不仅是基于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宗教朝拜、购物目的,也包括基于商务、会议、文体交流、医疗保健等目的。因此,旅游统计的并不仅仅是以“玩儿”为目的的游客,还包括商务类目的的游客。

(四)港澳台同胞与入境旅游统计范围

将港澳台同胞来大陆旅游计入入境旅游也是颇受质疑的方面。以2019年为例【数据来源于文化和旅游部官网2020年3月10日发布的“2019年旅游市场基本情况"】,我国入境游客1.45亿人次,其中,外国人只有3188万人次,约占22%;则入境游客人数的78%为港澳台同胞。从入境过夜游客数据来看,2019年我国接待入境过夜游客6573万人次,过夜游客人数约占总体的45%,即一日游入境游客占绝大多数,达55%;且在过夜游客中,外国人为2493万人次,约占38%,则港澳台同胞占绝大多数,达62%。总体来看,入境过夜外国人仅占我国入境游客总体的17%。因此,如果狭隘地将我国入境旅游等同于入境外国人的来华旅游,确实会存在数据落差。

然而,港澳台地区与中国大陆间的贸易是国际贸易。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区分是以关境为标准,不以国境为标准。虽然香港、澳门、台湾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但它们有各自独立关税区。入境旅游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一部分,港澳台同胞来大陆旅游更是我国入境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入境旅游统计参照了世界旅游组织的标准。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大陆地区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人员流动需要经过口岸,属于不同关税区之间的旅行往来,联合国和世界旅游组织也认可这一统计口径,因此这种旅游流动也被统计为国际旅游。我国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发布入境旅游数据时,是对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的入境旅游进行分类统计及发布的。

(一)加强旅游基础理论研究上述一些误读或许主要源于对旅游相关基本概念的理解偏差,以及对一些定义的分歧,因此需要加强旅游基础理论的研究,尤其是在操作性和可度量的层面。(二)重视旅游统计工作及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才是质量的根本保障,对旅游统计数据来讲也如是,地方旅游统计数据质量的差距,其实也是人才差距。为提升地方数据质量,应加强尤其是对地方主管领导的旅游统计培训、科普、扫“盲”,提高重视程度,进而改善统计工作在人、财、物方面的保障程度,而不仅仅是在需要数据支撑的时候才想到统计。

(三)进一步完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相关研究表明,《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在地方旅游统计数据质量保障方面的作用明显。未来,在对《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修订当中,应尽量兼顾对地方旅游统计操作性的指引。

来源:中国旅游研究院(文化和旅游部数据中心)作者:李享,陈英杰(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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