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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27 22:21:26来源:投资并购风险管理

小资LAWYERS温馨提示: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开展资本化运作与现代化经营的重要方式。企业开展对外并购投资时,往往更关注对投资标的的选择、投资价格的谈判、交易结构的设计等,这些是并购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但有一个环节往往被拟开展并购的公司所忽略,即并购主体的选择与设计。而实际上,选择什么并购主体开展并购对公司的并购规模、并购节奏、并购后的管理、及相配套的资本运作行动均有十分重大的影响。以下推文整理了三个并购案例,分析说明一下上市公司在并购中核心环节和方案的设计。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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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一、方案概况

海兰信拟向智海创信、珠海劳雷、永鑫源、上海梦元、杭州兴富、杭州宣富、上海丰煜、王一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海兰劳雷45.62%股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已有海兰劳雷54.38%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取得海兰劳雷的100%股权。

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海兰劳雷评估报告》,以2017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截至2017年9月30日,海兰劳雷母公司报表账面净资产为125,848.14万元,评估价值为145,360.0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海兰劳雷45.62%股权的交易价格为66,315.37万元。

二、方案看点

1.通过交易对方增资海兰劳雷所得现金收购劳雷产业45%股权的原因和必要性

劳雷产业为境外公司且其部分股东为境外自然人,海兰信不能直接向其发行股份在海兰信控制劳雷香港和Summerview的100%股权前,劳雷产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权的谈判过程中,杨慕燕及方励对收购资金需求较为紧迫,要求尽快取得收购现金对价。因此,海兰信无法直接通过向杨慕燕(香港籍)及方励(美国籍)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劳雷产业45%股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兰信合并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科目余额为29,331.52万元,故海兰信无法在短时间内筹集收购所需的现金,故海兰信无法直接通过现金方式收购劳雷产业45%股权。

2016年以来,我国对于对外投资监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2016年1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四部门发布了《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根据相关监管政策及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咨询沟通,如由海兰劳雷以外的其他主体收购劳雷产业45%股权,在对外投资的审批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结合海兰劳雷2015年收购劳雷产业55%股权及海兰劳雷的实际经营情况,通过海兰劳雷收购劳雷产业剩余45%股权符合境外投资监管政策调整后的相关要求,能够有效推动对劳雷产业剩余45%股权的收购。

本次重组交易架构的设计系综合交易对方的特点与需求、上市公司货币资金缺口、境外投资监管政策等多方面因素考虑所做出的,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亦不存在规避重组上市监管的情形。

2、锁定安排

珠海劳雷、永鑫源、上海梦元、杭州兴富、杭州宣富、上海丰煜、王一凡承诺:(1)满12个月,12个月内不转让;不满12个月,则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2)在上述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股份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持有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

智海创信承诺:“1、上市公司拟在本次交易中向本企业发行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企业承诺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以下日期孰晚之日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1)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2)在海兰劳雷完成《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全部业绩承诺或本企业履行完毕《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全部业绩补偿、减值补偿义务(如有)之日。2、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使本企业增加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3、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基于对海兰劳雷及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信心,智海创信作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对本次重组做出如下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智海创信承诺,海兰劳雷在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929.91万元、10,163.27万元、11,072.00万元。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智海创信取得的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4、关于涉密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

根据《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军工单位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载体制作、设备设施维修、展览展示、物资采购代理、信息系统集成和安全防范工程等服务的法人单位或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咨询服务单位的涉密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专项培训和考核,获得军工保密资格认证中心颁发的《安全保密培训证书》。

为本次交易提供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均已取得了国防科工局颁发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同时,本次交易中介机构项目团队配备了具有《安全保密培训证书》的相关人员,已具备开展涉密业务的资质。

三、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

请申请人结合报告期及2018年1-8月收入实现情况等因素,说明标的公司主要资产持续盈利能力及预期业绩可实现。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观点

本案例实质上是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东权益。这个案子从开始做到上会,历时较长。标的公司、方案设计的特殊性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推进的时间。从收购少数股东权益角度,该项目应当为比较简单且具备充分理由的项目,但是从方案设计及反馈意见关注重点来讲,项目推进过程中也是存在一定的压力的。

案例二: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王义波、彭泽斌等45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联创种业90%股权。

开元评估出具开元评报字(2018)284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联创种业90%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并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最终评估结果为联创种业90%股权的评估值为138,746.84万元,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138,690.00万元。

二、方案看点

1、股份锁定期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取得的隆平高科新增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届满36个月之日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中的较晚日之前不得转让,但如果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延长锁定期的,则以监管机构的要求为准。

2、业绩补偿主体及利润补偿期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业绩补偿方为王义波、彭泽斌等27名自然人。利润补偿期间为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若本次交易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能实施完毕,则业绩补偿方的利润补偿期间作相应调整,届时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3、利润承诺及盈利预测数额

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的预测净利润数额分别为2018年不低于1.38亿元,2019年不低于1.54亿元,2020年不低于1.64亿元。业绩补偿方承诺的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确定,为避免歧义,标的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品种所有权转让或授权使用所得计入经常性利润,下同)将不低于上述预测净利润数额。

若本次交易在2018年12月31前未能实施完毕,则业绩补偿方利润补偿期间作相应调整,届时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报告期内,联创种业不存在其他品种所有权对外转让或授权使用所得业务。

4、业绩补偿实施

若在上述利润补偿期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标的公司第一年或第二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90%,或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的100%,上市公司应在其每个利润补偿年度或利润补偿期间结束后的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补偿方,业绩补偿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通知后的30日内按以下方式补足上述承诺净利润与实现净利润的差额(即利润差额)。

每一业绩补偿方各自需补偿的当期应补偿金额按其于协议签订时各自用于参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股份的相对比例(即业绩补偿方各自参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股份占业绩补偿方合计参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股份的比例)承担。

如业绩补偿方任意方未能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补偿义务,王义波、彭泽斌和陆利行负有连带补偿责任。

三、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

无条件通过

四、观点

本案例从方案设计角度来讲,没有特别特殊的地方。但是由于标的公司为农业企业,因此财务核查还是下了比较大的功夫,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如下事项进行了核查:客户、供应商、标的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付款人与客户的一致性;销售真实性核查、采购交易真实性核查、即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况;现金交易情况、存货真实性等。从核查角度及内容,基本覆盖了农业企业IPO财务真实性核查的范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39次会议于2018年8月16日上午召开。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获无条件通过。

案例三: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一、方案简介

本次交易的具体实现方式为:万华化学通过向控股股东万华化工的5名股东国丰投资、合成国际、中诚投资、中凯信、德杰汇通发行股份的方式对万华化工实施吸收合并。万华化学为吸收合并方,万华化工为被吸收合并方。本次交易完成后,万华化学为存续方,将承继及承接万华化工的全部资产、负债、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万华化工将注销法人资格,万华化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被注销,万华化工的股东将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万华化工100%股权。万华化工成立于2018年1月30日,系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万华实业存续分立后新设公司。万华实业分立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10月31日,该次分立已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实施完毕。根据《分立协议》,本次分立,万华实业聚氨酯化工产品生产业务进入到万华化工,其他业务保留在万华实业中。即万华实业分立前所持有的万华化学47.92%股权、万华宁波25.5%股权、新益投资100%股权、万华国际资源100%股权、新源投资100%股权、辰丰投资100%股权划归万华化工名下,其余的与聚氨酯化工产品业务不直接相关的资产保留在万华实业。

万华化工为持股型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其股权架构如下: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万华化工注销,上市公司新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并经烟台市国资委核准的《万华化工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以2018年1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是万华化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吸收合并的对价为万华化工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即5,221,758.20万元。

二、方案看点

1、本次交易方案的简要介绍

本次交易是万华化学抓住国家“一带一路”重大战略发展机遇的关键一步。通过吸收合并控股股东万华化工,上市公司将实现三个目的:第一,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布局“一带一路”实体业务。第二,通过收购全球第八大MDI生产商匈牙利BC公司,万华化学将成为全球MDI第一大生产商(以产能计算)。第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彻底解决与控股股东下属BC公司之间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是控股股东履行证券市场承诺的重要举措。

2、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涉及采用基于未来收益法评估的业绩承诺资产包括BC公司100%股权、BC辰丰100%股权、万华宁波25.5%股权和万华氯碱热电8%股权。本次业绩承诺中上述四部分业绩承诺资产合计计算净利润数(包括实际净利润和承诺净利润)。

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方、补偿义务主体为全部交易对方。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业绩承诺资产的合计评估值为1,960,328.90万元,本次业绩承诺资产的交易作价即为1,960,328.90万元。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若本次吸收合并交易于2018年实施完毕,则本次吸收合并业绩承诺方对万华化学的业绩补偿期间为2018年、2019年、2020年;若本次吸收合并交易于2019年实施完毕,则本次吸收合并业绩承诺方对万华化学的业绩补偿期间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承诺净利润如下:

3.异议股东保护机制

(1)在本次吸收合并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万华化学将确定实施本次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万华化学将向在万华化学股东大会表决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的异议股东派发现金选择权。

取得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可以进行申报行权。异议股东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异议股东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

若本次合并最终不能实施,异议股东不能行使该等现金选择权,异议股东不得就此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2)获得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有权以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申报现金选择权。

对于万华化学异议股东持有的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冻结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股份,未经合法程序取得质权人、第三方或有权机关相关的书面同意或批准,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

如在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事项,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万华化学将在本次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另行公告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方案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方式、申报期等)。

(4)在《吸收合并协议》生效后,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当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受让成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所持有的万华化学股份,并按照现金选择权价格向异议股东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

(5)因行使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承担,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各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三、并购重组委意见

无条件过会

四、观点

本项目为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控股股东同业资产,实现同业资产的整体上市的案例。吸收合并项目较普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要复杂一些,本方案存续主体为上市公司,较非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上市公司程序上简单许多,与一般的案例差别在于收购对象将注销,因此存在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及异议股东保护条款。

综上所述,我国并购市场即将进入爆发成长期,上市公司必将成为其中一股非常重要的参与力量,上市公司应将并购主体的选择作为整个并购结构设计中的重要一环,综合评估自身资产、市值等情况,标的企业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等情况,选择、设计合适的并购主体开展并购,打开公司并购成长的通路。

(文章来源:博商资本。感谢作者辛勤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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