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2-23 11:57:43来源:湖北经视
最近,
全国首例一位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
这事儿登上热搜
引发广大网友们热议!
陈先生与王女士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
双方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孩子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北京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其次,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这里有必要了解一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但由于现实生活中
大部分中国家庭
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
这就使得《婚姻法》第40条所规定的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难以被唤醒
那有没有什么新的规定
解决这个问题呢?
家庭主妇又该如何
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样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将会被大大“激活”
家务劳动的价值
也在法律层面
得到更为广泛地承认和尊重
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更具有操作性
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
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女性
网友热议
关于这个问题,在@凤凰周刊发起的一项投票中,近18万投票网友中有近93%认为法院判的5万元“该给,而且应该给更多”。
主审法官:家务劳动有无形的财产价值
为什么会这样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民三庭审理了这个案件,主审法官、副庭长冯淼对此作出解读回应。
主审法官冯淼:这个案子一审判决离婚,是因为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起诉撤诉,第二次离婚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第三次又提起了离婚的诉讼,这种情况下已经表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条件,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家庭劳动补偿”。案件判决公布后,网上有不少讨论,有人认为判5万元太少了,还不够请保姆的钱;也有的人有疑问说,既然夫妻分工,家务劳动算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一人一半,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对此,冯淼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主审法官冯淼: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它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不是今年才有的。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曾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人不会在婚前去设定这样一个协议,婚后财产等于“左口袋进,右口袋出”,夫妻之间并不会算得那么清楚。于是,这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而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有了新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就是房山法院此次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律师说法:从司法上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很有必要
长期致力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律师万淼焱说,“女性不论是否具有全职劳动工作,都可以记住:离婚时,除非有夫妻财产分别所有书面协议,否则任何一方都有权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战以后,以法律方式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成为全球法治主流。承认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独立人格,认可家务劳动有相当于劳动报酬的请求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昭示着我国在推进性别平等方面,尊重着现实的社会家庭形态。”
万淼焱强调,“从司法上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非常有必要。”据她分析,我国大部分家庭的家务仍由妻子承担,家庭和工作的双重负担使得女性超负荷劳动,“家庭不应当是男性免费使用女性劳动力的场所,而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不仅诠释着社会性别意识形态,反过来也在推动、强化着整个社会性别不平等。”
有网友质疑,本案中五年的婚姻关系,离婚时的劳务补偿仅5万,平均一年1万元,有金额过低之嫌。有网友甚至评论称“在北京,找个保姆一年都不止5万”。对于此金额是否过低,万淼焱的看法是,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是建立在“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且“小孩每月抚养费也由男方多承担一部分”的基础上。对于补偿的金额,法院综合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以及生活情况予以酌定。
颜莉认为,总体上,这次判决具有积极的司法和社会影响。“本次离婚劳务补偿判决生效,对此后的司法审判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特别是以后判例对于离婚后补偿的标准。同时随着案例的增加,也会建立更加完善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全职太太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全职太太应当保存好日常的朋友圈和聊天记录,以便在离婚诉讼时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身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负较多义务。
在考虑离婚前先咨询律师,让自己对整个婚姻关系和财产情况有一个综合的判断,以免合法权益受损。
不过,“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不是女人专利
是会让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
都得到应有的救济
值得每个家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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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经视综合广东台·珠江新闻眼、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武汉尊而光律所、网络等
编辑:赵瑾|主编:陈实
编审:湘毅丨监制: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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