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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展专项整治!严查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时间是……

发布时间:2021-08-21 13:09:54来源:摩托车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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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摩托车、电动车集中专项治理的通告

都匀市广大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燃油摩托车车主、驾驶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

按照《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工作要求,结合“文明在行动满意在都匀”活动的开展,为做好我市二轮、三轮、四轮(含老年代步车、老年助力车、旅游观光车等)电动车、电动及燃油二、三轮摩托车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化解社会风险隐患。都匀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对摩托车(电动车)开展集中专项治理,现特对电动车、摩托车标准界定和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时间

2021年8月18日至12月31日。

8月18日至8月27日宣传教育阶段

8月28日至11月30日严查整治阶段

12月1日至12月31日巩固提升阶段

二、治理重点

(一)无证驾驶,骑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多人乘骑超员超载、违法载人载物,酒后驾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随意变更车道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逆行、闯红灯,非法安装雨棚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电动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非法营运的;

(五)乱停乱放的;

(六)非法销售、改(拼)装“非标”电动车、摩托车的。

(七)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八)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九)未满18周岁驾驶二三轮摩托车的。

三、治理对象

非国家标准生产、销售、使用的电动车(以下简称“非标”电动车),主要包括:

“非标”电动自行车:无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未获得3C认证的;

“非标”电动摩托车(含两轮、三轮电动车):不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且未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

“非标”电动四轮车(含老年代步车、老年助力车、旅游观光车等):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规定,且未纳入《公告》管理的。

根据相关规定,“非标”电动车不予注册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治理措施

所有属于摩托车范围的二轮、三轮电动车必须依法办理车辆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且必须取得有效驾驶证方可驾驶上道路行驶。从即日起,公安机关重点对无牌、无证、脱保、逾期未检验、超员、超载、酒后驾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行驶过程中手持拨打接听电话玩手机、逆向行驶、非法安装雨棚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从严查处。针对无驾驶证、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的行为采取如下措施。

1、8月28日起,对符合标准的二轮、三轮电动车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一律暂扣,到交警大队审验符合入户登记条件并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后予以放行。对办理登记注册但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一律暂扣,现场安装后放行。对不符合入户登记标准的二轮、三轮、四轮(含老年代步车、老年助力车、旅游观光车等),一律暂扣,车辆所有人可选择由公安交警部门或者合法的报废公司予以强制报废。对无驾驶证上路行驶的,一律暂扣,待获取该车辆驾驶证后放行。

2、8月28日起,对使用假牌套牌、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号牌、污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属于摩托车范围的二轮、三轮电动车,依法进行处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依法予以处罚。

3、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移送市纪委市监委处理。

五、车辆类型界定标准

(一)电动自行车

根据2020年修订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电动自行车标准是:一是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二是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三是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四是整车质量不超过55千克;五是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六是电动机功率不超过400瓦;七是具有3C认证证书及编号。只有满足以上条件车辆才能称为电动自行车。

(二)摩托车(包括二轮、三轮)

根据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

(1)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综合>4KW的摩托车,都属于普通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2)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50km/h,且如果使用内燃机,其排量≤50ml;如果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综合≤4KW的摩托车,都属于轻便摩托车。俗称的电动踏板车、小电驴、电动三轮车都属于摩托车范围,纳入摩托车管理。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

七、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对抗和阻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编辑:Su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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