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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 医生如何尽到告知与说明义务?《民法典》里有三点新要求

发布时间:2021-08-24 19:46:14来源:健康报医生频道

医疗告知与说明义务来源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近些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医疗告知与说明义务的规定也逐渐趋于细化。目前,涉及医疗告知与说明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

此外,《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提出了几点新要求。

划重点:《民法典》有三点新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该法条由《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变迁而来,但有三点新要求:

1.将告知说明义务分成两个层次

一个是一般告知,面对所有患者均应当告知其病情和医疗措施;一个是具体告知,要求医方履行说明义务必须要“具体”。

“具体”主要是指细节方面很明确、不抽象、不笼统。医务人员应在知情同意书的基础上,就患者的病情、多种诊疗方案的利弊及风险、并发症、治疗预期效果等足以影响到患者行使同意权的事项,用患者能够明白的语言进行说明。

2.增加了医疗告知义务途径

《民法典》将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改为“明确同意”,不再拘泥于“书面同意”,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极大地方便了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履行。

然而,目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仍是患者“明确同意”的最好形式。

3.向患者近亲属说明的例外情形,由“不宜向患者说明”增加了“不能”的情形。

怎么理解“不能”?所谓“不能”是指患者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疾病状态下无法作出有效的判断。

划重点:什么是普通说明和特殊说明?

《民法典》根据告知与说明内容的不同,将告知义务分为普通说明义务与特殊说明义务。

普通说明义务主要为病情和医疗措施,此种说明义务包括疾病的名称、诊断依据、疾病的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可供患者选择的治疗方案、转诊、会诊、大致的费用、治疗效果和治疗后的注意事项等。

此种情况下,医生将相关信息向患者说明,有助于减少患者的恐惧、焦虑,使患者更为积极主动地接受、配合治疗。

特殊说明义务适用于患者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除了履行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义务外,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保障患者或近亲属在知情基础上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划重点:什么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自主实施治疗?

当然,并不是在一切情况下医疗机构都需要履行告知与说明义务。相关规定指出,医务人员在无法履行告知义务、无法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明确同意的情形时,可以自主实施治疗。

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患方的同意;

患者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自愿放弃接受医生的说明;

众所周知之事,相关风险不属于医疗告知义务的范围;

依据法律给予医生强制治疗的权限;

发生的危险性极其轻微,发生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本文系“《民法典》中的医疗实务”系列第四篇,刊于2021年8月12日《健康报》“健康与法”版

文: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刘鑫蔡衡衡

编辑制作:夏海波

审核: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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