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聚合站 汽车 文章内容

超速20%内不扣分,车会更好开吗?

发布时间:2022-04-01 20:29:12来源:智选车

对于各路老司机来说,2022年4月1日是个喜大普奔的日子。原因嘛想必大家都已经听说了:超速20%以内不再扣分,低速行驶反而要被扣3分。

于是很多人欢呼:时速表上的140终于派上用场了、路上的龟速车终于有人治了。不过大家也别高兴地太早,事情远没有你们想得那么简单。

当一群老司机还沉浸在高速跑140km/h的自嗨中,有关部门立马出来泼了盆冷水:此次调整的仅仅是扣分规则,超速罚款麻烦您交一下,请问是现金还是刷卡?

所以想要在路上一直压着超速20%跑的老司机们,先掂量掂量自己的财力,量“力”而行。当然,土豪可以直接无视此条,就当支持国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财政谢谢您。

这么看下来,这次的超速扣分调整,更多的意义在于释放一个信号:提升通行效率。比如“低速行驶扣3分”,就足以表明官方的态度。

不过,这真的可以杜绝“龟速车”吗,恐怕未必。

首先我们来仔细阅读一下这次关于“低速行驶扣3分”的情形表述: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记3分。(言外之意:非高速公路没人管)

为此我还特意查了一下,国内高速公路的最低限速为60km/h。如果是同向双车道,左道限速100km/h,右道限速60km/h;如果是同向三车道,最左道限速110km/h,中间限速90km/h,最右道限速60km/h。

如果“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记3分”中的“最低时速”指的是60km/h,那我觉得扣不扣分也没啥区别。毕竟在高速畅通的情况下,跑不到60km/h还挺少见。往往80-90km/h的“低速”最恶心人,有时候你要超他吧,他还加油门,你说气不气。

如果“最低时速”指的是分车道的最低限速,其实也不合理。就拿三车道的最左道来说,最高限速120km/h、最低限速110km/h。跑过高速的老司机都知道,难免会因前车减速、有人并线等情况偶尔低于110km/h,这要是被扣3分,那可太冤了。

可能有人会说用“区间测速”,那万一人家在服务区逗留了一会儿,平均时速怎么算?

所以不管怎么算,高速行驶低于最低限速扣3分,听起来很美好,实行起来并不容易。

而且,“低速扣分”也不是这次才有的规定,之前也有过“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20%记3分”的规定。但是很可惜,我至今没有查到因为这个被扣分的案例,除非是被巡警抓现行。

另外,“低速行驶扣3分”仅仅针对高速公路,而普通道路上的“龟速车”才是我们平时吐槽的主力。

网上有句顺口溜:马路三大妈,朗逸轩逸卡罗拉。倒不是说这些车一定就开得慢,只是比例稍微高一点,更关键的在于开车的人。那么“龟速车”为啥就根治不了呢?我觉得原因有3点。

第一点就是“龟速”的界定模糊。比如限速60km/h的城市道路,开40km/h算不算龟速?比如有人开车比较把稳,普通道路和前车拉开50米距离,算不算龟速?比如有些未划线的小路,按规定应该限速30km/h,但实际上大家都跑50-60km/h,那开30km/h的人算不算龟速?

如此种种,对于老司机来说,这些情况肯定都算龟速,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他们只是想在普通道路上更加安全地行驶,似乎也没什么错。所以对于“龟速”的界定,实在是难!

第二点就是“龟速”的举证困难。对于电子摄像头来说,判断车辆在普通道路上是否龟速行驶,几乎不现实。比如他可能是为了躲避一个转弯的非机动车而突然减速;比如他可能是为了礼让一个想过马路的行人而早早停下;比如他可能是因前面的出租车靠边上下客而被迫减速甚至停下。电子摄像头总有盲区,“眼见也不一定为实”。

如果是个人举报的话,那举证更麻烦。比如你明明看到前面的网约车司机在玩手机而龟速行驶,但是边上就是双黄线,你只能在后面默默跟着。最多在后面闪闪大灯以示愤怒,甚至连喇叭都不能按(市区不允许鸣笛)。等你好不容易找到机会超过去了,你还有办法拍下他龟速行驶的证据吗?

第三点就是“龟速”的监管和处罚不够狠。我觉得考虑到龟速行驶的特殊性,应该参考“流动测速”,由路上的交警随机查处。比如当发现龟速车辆,交警可以开车跟随一会儿,如果发现他确实是龟速行驶,当场让其靠边接受处罚。

扣分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出3到12分的处罚。罚金也不应该是统一的200元,可以参照深圳的做法,对不同情节的交通违法行为设置不同的罚金(据我了解,深圳违章停车可能被罚1000元)。比如他在早晚高峰前方无车的情况下龟速行驶,应该重罚;或者在城市快速路上占用快车道和慢车道车辆长时间并排行驶,也应该重罚。

“人之道在法治,其用在是非”。

被罚的人多了之后,路上的龟速车自然就少了。这样的效果可能比将限速提高20%管用得多,你们觉得呢?

© 2016-2022 ysjhz.com Inc.

站点统计| 举报| Archiver| 手机版| 小黑屋| 影视聚合站 ( 皖ICP备16004362号-1 )